三、完善职称评价机制 (七)健全评价标准。坚持把品德放在专业技术人才评价的首位,对学术造假等行为实行“一票否决制”。坚持以用为本,省行业主管部门要根据不同职业属性和岗位特点,以反映专业水平、能力贡献、岗位履职绩效为重点,制定更具针对性、操作性的职称评价指导标准,将科研成果取得的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作为评价的重要内容。开展自主评聘单位的评聘标准要符合单位发展目标和岗位聘任要求,且不得低于行业指导标准。对职称外语和计算机应用能力考试不再作统一要求,省行业主管部门要根据行业专业特点和工作岗位需要,研究提出符合实际的要求。合理设置职称评审中的论文和科研成果条件,不将论文作为评价应用型人才的限制性条件。注重对行业发展规划、专利成果、项目报告、工作总结、工程方案、设计文件、教案、病历、实验报告等成果形式的评价。 (八)探索建立赋分式量化评价体系。探索将定性评价标准逐步转变为评价全面、考核刚性、业绩导向清晰的量化指标体系,提高技术创新、成果转化、技术推广、标准制定、代表作品、教学科研成果等标志性业绩的分值权重,充分反映科研、教学、医疗、工程、农业等领域专业技术人员的实际工作能力和业绩水平,减少主观人为因素。 (九)丰富职称评价方式。建立以同行专家评审为基础的业内评价机制,并积极引入市场评价和社会评价。基础研究人才评价以同行学术评价为主,应用研究和技术开发人才评价突出市场评价和社会评价,哲学社会科学研究人才评价重在同行认可和社会效益。进一步创新评价方式,结合不同行业和专业自身特点,采取专家评审、网上评审、考核认定、人机对话、面试答辩、实践操作、业绩展示等多种评价方式,提高职称评价的针对性和科学性。在部分通用性较强的专业中,逐步推广考评结合的评价方式。进一步加大现代农业、社会管理、养老服务等领域人才的培养与使用,建立与之相适应的评价机制,进一步提高职业的社会认可度与吸引力,推动解决职业农民、社会工作师、养老护理人员短缺问题。 四、强化职称制度与相关制度的衔接 (十)推进职称制度与继续教育制度相衔接。省行业主管部门要认真实施专业技术人才知识更新工程,制订本行业专业科目学时登记细则,进一步明确学习内容、学时数量和登记标准等要求;将继续教育情况列入职称评审、岗位聘任、聘期考核、执业注册的内容,作为专业技术人才考核评价和晋升的重要依据,加快推进专业技术人才知识结构优化。 (十一)促进职称制度与职业资格制度相衔接。按照国家减少和规范职业资格许可和认定事项的有关要求,继续做好职业资格清理规范工作。健全专业化考试机构,加强职称考试的组织管理,严格考风考纪,确保考试公平公正。行业主管部门要强化职业资格注册管理,将注册执业过程中的职业道德、业务水平、工作业绩、诚信记录、继续教育等情况纳入职称评审和职务聘期考核,推动执业注册管理与职称制度相衔接。初级、中级职称实行全国统一考试的专业不再进行相应的职称评审或认定。 (十二)建立优秀人才职称申报绿色通道。以量化评价体系为基础,打破学历、资历限制,对取得重大基础研究和前沿技术突破、解决重大工程技术难题、在经济社会各项事业发展中作出重大贡献的专业技术人才,可直接申报评审高级职称。探索实行评审专家公开举荐制度。对引进的高层次、紧缺急需等人才,可采取一事一议的方式进行评定,事业单位可申请设置特设岗位进行聘任,不受岗位总量、岗位等级、岗位结构比例限制。打通高技能人才与工程技术人才职业发展通道,符合条件的高技能人才可参加工程系列专业技术人才职称评审。在我省就业的港澳台专业技术人才,以及持有外国人永久居留证或海外高层次人才居住证的外籍人员,可按规定参加职称评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