患者称病历记载内容不真实
李文娟告诉记者,2015年9月1日,在她剖腹产出院一个月左右,艾博尔妇产医院主治医生好几次联系她,说是病历需要改动要她重新签字,她多次拒绝。后来回医院复印病历时,主治医师又一次要求,于是她签下了当天的日期,随后去院长办公室拿病历。她到院长办公室时,院长正在和主治医生打电话,在电话里说时间写得有问题,并把已经签好的材料撕毁,要求她签7月28日的日期。
李文娟说,她在翻阅病历单的时候无意发现催产素引产、催产告知单和OCT试验告知书病历材料的患者签字不是她的字迹。然后,她请浙江大学司法鉴定中心进行鉴定,结果表明这两张单子上的签名确实非她所写。但是,院长坚持认为不是医院的医生签的。
李文娟指着折着角的病历复印件说,病历上催产素引产、催产告知单中“OCT”字样被划去用黑笔改成了“2.5%缩宫素2015-8-28”字样,在7月28日查房病历中写的是“可谨慎试行0.25%宫缩素静滴引产”,不知为何一个月后还修改病历,且同一份病历数据相差十倍。
“当天分娩室的护理记录单上记录的是11点半开始出现宫缩强直,事实上那天下午两点左右我才出现宫缩强直,中午12点左右还吃了饭。”李文娟说,自己的体重只有55公斤,但病历里的体重有四种版本,最高是82公斤。她查阅相关资料发现,麻药的剂量是根据人的身高体重情况来定的。另外,剖腹产后第二天,她把双脚后跟麻木的症状反馈给主治医生,医生和麻醉师还来做过检查,但在病历里只字未提。
“医院方不承认病历造假、病情隐匿,也坚决否认是医疗事故,走投无路时我把艾博尔妇产医院告上了法院。医院院长不承认我在住院期间反映过双足跟麻木的事实,法官说需要做医疗损害鉴定,我多次表态不会用假的病历做鉴定,法官建议将伪造签字的两张报告单抽出,剩余部分递交即可,但是我始终认为整份病历的真实性存在问题。”李文娟告诉记者。
之后,李文娟同意做医疗鉴定,向宁波市医学会提交了神经损伤治疗的相关病历和笔迹司法鉴定报告,医院方提供了病历。最后,医学会表示对笔迹司法鉴定报告不做评价,鉴定艾博尔妇产医院对事故负次要责任。
“病历本身的真实性就存在问题,依据病历做出来的鉴定又怎么能反映事实情况呢?”李文娟说。
对于李文娟提出的问题,记者电话联系到宁波艾博尔妇产医院的朱院长。朱院长表示拒绝接受任何采访。
随后,记者联系了宁波市医学会负责李文娟医疗损害鉴定的王女士,同样遭到拒绝。
对于病历材料真伪问题,记者也咨询过中华医学会相关负责人,该负责人表示,医学会无法对鉴定材料的真伪做出判断,医学会受法院委托,委托人应确认好材料的真实性后再递交进行鉴定。
也有法律界人士认为,在病患方已提交证据证明病历虚假的情况下,法院在确认证据的真实性后,需医院方提交证据反驳,若确实是医院篡改病历,即适用过错推定,也就是认定医院方负篡改病历的责任。在明晰病历材料真实性后,才能进行后续的医疗损害鉴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