记者从金华永康法院获悉,该院开庭审理了一起微信诈骗团伙案件。法院认为,潘某等12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他人财物,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最终,永康法院判决潘某等12人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至十二年不等,并处罚金5万元至60万元不等。其中,首犯潘某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并处罚金60万元。涉案未追缴赃款,责令潘某等12人依法予以退赔。
典型案件:加“老板”微信 公司损失235万元
2016年3月,永康市某公司财务人员谢小姐手机微信收到一条添加好友的请求。谢小姐一看,对方自称是该公司“老板”。因微信头像和微信昵称均与公司老板一模一样,谢小姐没有多想,便加了“老板”微信。加了微信后,谢小姐根据微信上“老板”指令先后将公司账户上钱款往指定银行账户上打了235万元。后来,谢小姐与公司老板电话确认时才发现,此老板非彼“老板”,谢小姐这才知道自己上当受骗。
然而,加了谢小姐微信,让谢小姐栽大跟头的这个“老板”会是谁呢?又是谁在背后策划着这件事呢?原来,让谢小姐栽大跟头的竟是一伙来自广西宾阳的微信诈骗团伙。
据了解,2015年8、9月份至2016年3月底,潘某组织了以其为首的诈骗团伙。先后有十几人加入该团伙。该团伙经事先商量,在广西宾阳县及广西平果县某小区等地实施诈骗。该团伙由潘某统一组织,集中进行网络诈骗。参与诈骗人员统一食宿、统一管理、统一诈骗手段、统一对诈骗所得财物进行分配且分工明确。该团伙成员通过潘某提供的微信号、邮箱号、手机、电脑等作案工具,根据潘某传授的作案方法,利用邮件、微信等方式冒充被害公司的老板、股东等人,从被害公司的财务人员处骗取公司钱财。短短数月,该团伙屡屡作案得手,被害公司遍及全国各省市。该团伙累计作案9起,作案金额高达656万余元。
初窥堂奥:原来诈骗可以这么做
2015年,潘某和一帮朋友在广西宾阳一酒吧里喝酒。听朋友聊到别人靠诈骗发财,潘某很眼热。酒酣之时,有朋友告诉潘某,“要做诈骗可以联系一个人,他可以帮忙取款。”然后,给了潘某一个号码。
潘某拿到号码后,就开始着手了解、学习诈骗方法并暗中组织人员。之后,潘某准备做诈骗的事很快就在潘某的圈子里传扬开了。一些想通过诈骗发财的人开始主动接近潘某,寻求与潘某“合作”。磨某、黄某、甘某就这样入了伙。
2015年9月,潘某和磨某、黄某、甘某等数人经事先商量,开始一同在广西宾阳县某镇进行微信诈骗,潘某也由此做起了诈骗团伙的“老板”。团伙中由磨某、黄某、甘某等人分别“作料”,潘某通过“作料人”得到的信息进行诈骗。
所谓“作料”,是实施诈骗前的准备流程。即通过企查查、前程无忧、百度等网站,在网站上输入任意人名查询该人名是否为公司负责人。若为公司负责人,则继续查找该公司联系电话和邮箱并冒充该公司负责人的身份发送一封电子邮件到该公司的邮箱上。邮件内容大致为:因电脑系统重装,要求对方回复发送一份公司的电子通讯录。得到公司通讯录后,诈骗人员便在微信上查询有无与公司负责人和财务人员的手机号码相关联的微信。若有,则将该公司负责人的微信头像和昵称拷贝,然后将拷贝下来的微信头像和昵称嫁接到诈骗人员用于作案的微信号上,并冒充该公司负责人添加该公司财务人员为微信好友。若顺利加上财务人员微信,“作料”就算成功了。而做这些事的人,则被称为“作料人”。
然而,“作料”成功还远远不够,这只是完成了潘某等人实施诈骗的第一步。在潘某的诈骗团伙里,“作料人”会将“作料”成功的微信交给潘某。潘某则利用这个假冒公司负责人的微信号实施诈骗。
潘某利用该微信冒充公司负责人问公司财务人员公司账户内有多少钱,得到财务人员回复后,随意编个理由对财务人员说要打款、投标或者是客户公司要走账,让财务人员把钱打到指定银行账号上。如若是用客户公司走账的借口,潘某还会发送给财务人员一张用PS合成制作的银行转账图和一个客户公司老板的手机号码让财务人员电话确认,以这样的方式迷惑财务人员,让其感到真实可信。
而财务人员拨打客户公司老板的手机其实就是潘某作案用的手机,每次潘某都在电话那头假装客户公司的老板和财务人员通话,诱骗财务人员上钩。就这样,很多公司的财务人员掉入了潘某团伙设计的陷阱里,往潘某指定银行账户里打钱。每当潘某看到微信上财务人员发来银行转账成功的截图,便知道诈骗成功。诈骗成功后,潘某会立刻联系文某等“洗钱人”帮忙“洗”钱。
帮诈骗人员去银行提款机提取赃款的做法叫做“洗”钱,而这些提款人又叫“洗”钱人。每“洗”一次钱“洗”钱人就会扣除所“洗”金额30%作为“洗”钱费用。
"洗"好钱后,文某等人会提前和潘某约好,把"洗"好扣除"洗"钱费用后的赃款用蛇皮袋装好放在约定地点。潘某在约定地点拿到钱后,再和"作料人"五五分账或四六分账,一般“作料人”拿四,潘某拿六,然后潘某再从分到的赃款中拿出一部分作为“打水钱”,分给其他诈骗人员。
“打水钱”是潘某为了稳定诈骗团伙内部成员“军心”,适当对其他诈骗成员进行分红,以免出现诈骗成员因“作料”未成没赚到钱而退出的情况。“打水钱”一般由潘某自由分配,少则几百元,多则几千元。
蛇鼠一窝:抱团“合作”搞诈骗
没过多久,潘某靠做微信诈骗已赚得盆满钵满,潘某本人更是名声在外,越来越多的人慕名投靠潘某。丘某、丘某某、陆某、黄某某等人先后加入潘某的诈骗团伙。后因宾阳县严查打击诈骗,潘某准备带着手下人员辗转去广西平果县继续进行诈骗活动。
潘某在广西平果县城内某小区租用了一套四室的大户型套间,作为日后集结团伙成员实施诈骗的工作场所和生活场所。他还找来妻子陆某某负责在套间里做饭、打扫卫生,照顾团伙成员的饮食起居。另外,潘某还在宾阳县商贸城购买了无线上网卡、手机、手机SIM卡、笔记本电脑、银行卡、2000个163邮箱账号等作案工具和作案账号,为日后实施诈骗做准备。
一切准备就绪后,潘某和团伙其他诈骗成员纷纷入住该套间。为躲避警方追查,潘某规定严格,并制定了一套“入行守则”:工作实行双休制;工作期间,任何成员不得使用自己手机,且不得开机;如若需要购买任何物品,可告诉老板娘陆某某购买;没有老板潘某的同意,任何成员不得私自走出套间;任何成员饮食起居都在套间内,由老板潘某统一调配。
团伙中,潘某下属的每个成员都作为“作料人”独立工作。如若某位成员作的料诈骗成功,就能从老板潘某那分到四至五成的诈骗赃款,其他成员也能拿到一些“打水钱”。此外,潘某还会对新入的成员进行培训,教会他们怎么“作料”,并告知“入行守则”,还提供作案工具。在潘某管理下,该团伙俨然成为一个组织严密的诈骗团伙。而潘某则在该团伙中扮演着轴心角色,其团伙的任何一起诈骗的实施都离不开潘某操纵。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