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巨额赡养费 法院不支持
法官提示:赡养费以维持父母日常生活实际开销为上限
赵老先生诉称其亲生女儿月收入5万元左右,却对他十余年不闻不问,未曾履行赡养义务,遂于近日起诉要求女儿以其月收入5万元的标准,一次性给付7年的赡养费、住房费、医疗费等费用共计52万元。海淀法院最后判决老人女儿自去年5月起月付赡养费1500元,同时驳回赵老先生的其他诉求。
在庭审过程中,赵女士解释自己其实并未对老父亲不闻不问。“虽然父亲与我生母离婚了,但我也对他履行了赡养义务,仅前年年底,我就向父亲一次性给付了18.4万元。”赵女士认为,这一行为足以证明她并未逃避赡养义务,反而是父亲多次投资失败,想要以索要赡养费为名,行转嫁公司债务之实,所以她不同意向父亲一次性给付52万元赡养费等费用。
经过审理,法院认为赡养费数额应结合子女人数、收入水平、父母的经济来源及父母维持日常生活所需的实际开销等情况综合确定,而非单纯考虑子女的收入水平。虽然赵老先生主张自己没有收入来源,但根据赵女士提供的证据,仅2015年到2016年期间,赵老先生就接连成立了两家公司。故综合考虑各项因素,赵老先生所主张的赡养费金额过高,已远远超出其生活必要开销。最后,法院依法酌定赵女士按照每月1500元的标准按月给付赡养费。
至于赵老先生主张的住房费和医疗费,法院认为老人并未就该部分支出提供对应的证据,另外赡养费包含的即为老人维持日常生活所需,已包含住房费和医疗费。因此,对于这部分诉讼请求,法院也不予支持。
案后法官表示,子女对父母确实负有法定的赡养义务,但法定的赡养义务应以维持父母日常生活所需的实际开销为上限,而并非父母变相用于转嫁债务的途径。赵老先生的女儿虽然事业有成,收入丰沛,但这并不足以成为赵老先生诉求被支持的必然理由。何况赵女士也不像赵老先生所述对他不予理睬、不予照顾。
法官提醒大家,司法途径的救济是维权的最后手段,父母与子女之间就赡养费用发生纠纷之时,双方应当更多地站在对方的角度考虑问题,而非一味地执着于自身利益。就如此案中赵老先生一样,与其为了赡养费与亲生女儿对簿公堂,不如反思自身行为有无不妥,有则改之、无则加勉,融洽的亲情关系远比白纸黑字的判决书更温暖人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