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4
次日,公安机关正式立案侦查,并于当日将杨莲抓获归案。
案件柳暗花明,侦查人员马上将许斌留存的器官送检,如果真如王锋所说,只要许斌的送检器官、杨莲的指甲以及现场的药碗都检出名为“助壮素”的毒素,那案件即可真相大白。所有人都松了一口气,期待着最终的鉴定结果。可令人意想不到的事情发生了……
济宁市检察院检察官 于海:
侦查人员立即将留存的器官送检,果真检出了毒药成分,而杨莲的手指甲、药碗里,以及在杨莲家里搜出的白色粉末状物品中均检测出毒药,并且毒药成分一致。虽然毒药成分是一致的,但最终的检测结果让所有人都大吃一惊,成分是“矮壮素”,而非王锋所说的“助壮素”。
“矮壮素”?“助壮素”?看似名字相近的两种毒药却可能导致截然不同的结果。虽然有了王锋的供述,但却和客观证据无法达成一致,案件再次陷入了僵局。
05
2013年10月,案件移送济宁市检察院审查起诉,时任济宁市检察院公诉一处的员额检察官于海接手了此案。
济宁市检察院检察官 于海:
阅卷的时候,我就意识到毒药是本案最关键的问题。王峰供述的是用“助壮素”下的毒,而死者却死于“矮壮素”中毒,在杨莲拒不认罪,剩余毒药又被销毁的情况下,如果不能排除这一矛盾,本案就达不到“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的起诉标准。
审查起诉期间,被害人家属多次到院了解情况,询问进度。
济宁市检察院检察官 于海:
许斌的父亲知道我们的顾虑后,含着了眼泪给我说:“杨莲和王峰就是现实版的潘金莲和西门庆。现在法治这么健全,难道都不能将凶手绳之于法吗?如果法律不能惩罚他们,我就当武松,替儿子报仇。”老人家的一席话对我触动很深,作为一名检察官,如果不能查清事实,我良心难安。
该如何查清案件事实呢?首先要弄清,这两种毒药的区别。
济宁市检察院检察官 于海:
我们专门去请教了市农业部门的专家。“助壮素”和“矮壮素”均是农业用药,是白色的结晶物体,易溶于水、易潮解,具有强烈的刺鼻性气味,毒性很强。虽然二者的名称、外观相似,但化学成分却截然不同,属于两种不同的物质,而且“矮壮素”的毒性要远大于“助壮素”,但价格却比较低。
王锋提供了订货单,的确是“助壮素”,售货商是上海的一家生物公司。明明买的是“助壮素”,可为什么被害人却死于“矮壮素”中毒?
济宁市检察院检察官 于海:
经过反复思考,我逐渐理清了办案思路,虽然王锋销毁了购买的毒药,但我们可以根据销售记录追溯源头,对与王峰购买的毒药属于同一批次的产品进行鉴定,这样就可以查清这葫芦里到底装的什么药。明确办案思路后,我和侦查人员立刻行动起来,辗转多地进行调查。
供货商是上海的一家生物公司。第一站就是上海,这间公司是两个创业青年合伙开办的,很不正规。
济宁市检察院检察官 于海:
得知自己出售的药物害死了人,两名年轻人害怕惹麻烦上身,都不愿配合调查。我们花费很长时间做工作,最终调取了销售记录和购货清单,并给他们做了询问笔录。原来这家公司是根据客户的需要从无锡的一家公司进货,但本公司没有存货。
上游售货商在无锡,第二天,他们就马不停蹄赶到无锡。工作人员说公司从郑州的生产厂家分别购买了“矮壮素”和“助壮素”,进行编号分装。除了卖出去的,仓库里找到4瓶标注为“助壮素”的物品,24瓶标注为“矮壮素”的物品。办案人员全部提取封存。
之后,检察官又出发去到河南郑州找到生产厂家,调取销售记录,发现这批“助壮素”是2013年1月份生产的,是否有存货,只有到仓库去找,才能确定。
济宁市检察院检察官 于海:
我们连夜赶到河南省中牟县,在一个偏僻的村庄里找到了公司的仓库。这间1000多平米的仓库里堆满了各种各样的化学品,由于公司的管理不规范,没有货物的电子信息,只能靠人工逐一查找。我们三个人用赤裸的双手在堆积如山的化学品面前逐一查找,每天都要工作七、八个小时。功夫不负有心人,在第五天,我们终于找到了一些标注为“助壮素”的物品,然而我们办案人员的双手均有不同程度的灼伤。
此外,调查小组调取了三个公司的销售记录、通话和QQ聊天等记录,经核对,全部能够一一对应。
当即,他们将搜查到的物品全部送往公安部进行鉴定。一周后,鉴定意见终于出来了。
济宁市检察院检察官 于海:
我们送检的物品,经过鉴定,其成分均为“矮壮素”,本案的疑点终于得到了排除。原来,王锋购买的所谓的“助壮素”,实际上成分均为“矮壮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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