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说法
患癌员工可申请经济补偿
对于患癌姑娘离职纠纷事件,北京市京师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律师王琮玮认为,如果员工离职前患癌症,提供医院的诊断报告等证明材料后,双方可以协商变更劳动合同解除的时间,此时双方尚未解除劳动合同,公司应依法为员工缴纳社保、医保。
根据《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的相关规定:“对于患特殊疾病(如癌症、精神病、瘫痪等)的职工,在24个月尚不能痊愈的,经企业和劳动主管部门批准,可以适当延长医疗期。”
在医疗期终结后,仍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应当由劳动鉴定委员会参照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程度鉴定标准进行劳动能力的鉴定。被鉴定为一至四级的,应当退出劳动岗位,终止劳动关系,办理退休、退职手续,享受退休、退职待遇;被鉴定为五至十级的,医疗期内不得解除劳动合同。
除了延长社保和补充医疗,对于员工后续医疗,公司是否还有义务?
王琮玮说,此时,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可以协商约定劳动合同的解除事宜。劳动合同解除后,公司对后续治疗不存在法定义务,但可对员工酌情予以慰问。
那么患癌姑娘是否可以以工伤为由向公司提出赔偿要求呢?
王琮玮表示,员工以申请工伤为由向公司提出赔偿要求,一般需要先进行工伤鉴定,即对员工所患癌症进行职业病鉴定。如果不能认定为工伤,可以要求其他的经济补偿,即《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办法》第六条规定,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经劳动鉴定委员会确认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而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按其在本单位的工作年限,每满一年发给相当于一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同时还应发给不低于六个月工资的医疗补助费。
此外,患重病和绝症的还应增加医疗补助费,患重病的增加部分不低于医疗补助费的百分之五十,患绝症的增加部分不低于医疗补助费的百分之百。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