防止将经济纠纷 作为经济犯罪处理 《意见》明确,办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应当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依法合理把握追究刑事责任的范围,综合运用刑事手段和行政手段处置和化解风险,做到惩处少数、教育挽救大多数。 “严格把握定罪处罚的法律要件,防止将经济纠纷作为经济犯罪处理。” 姜永义说。 他说,对于非法吸收公众存款,主要用于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能够及时清退所吸收资金的,可以免予刑事处罚;情节显著轻微的,不作为犯罪处理。 《意见》提到,重点惩处非法集资犯罪活动的组织者、领导者和管理人员,包括单位犯罪中的上级单位(总公司、母公司)的核心层、管理层和骨干人员,下属单位(分公司、子公司)的管理层和骨干人员,以及其他发挥主要作用的人员。对于参与非法集资的普通业务人员,一般不作为直接责任人员追究刑事责任。 “针对非法集资犯罪案件严峻形势,公安机关将持续加大打击力度,依法严厉打击。同时,提醒广大群众抵制诱惑,远离集资,保护好自己的‘钱袋子’”。 查处非法集资时 滥用职权追刑责 针对集资参与人权利保障问题,《意见》也予以明确。法院、检察院、公安机关应当通过及时公布案件进展、涉案资产处置情况等方式,依法保障集资参与人的合法权利。集资参与人可以推选代表人向法院提出相关意见和建议;推选不出代表人的,法院可以指定代表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