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官条分缕析,最终调解成功这起交赔案
2017年11月23日,官某妻子和两个儿子向衢江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肇事车主王某和两家车辆保险公司(小轿车在太平洋保险公司保了交强险、在浙商财产保险公司保了商业险)赔偿损失80多万元。
被告浙商财产保险公司认为,商业险的赔偿前提是要有伤残鉴定,根据“商业三者险”规定,被保险人索赔时,应当向保险人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其中之一就是第三者人身伤残程度证明,而官某生前未进行伤残鉴定,缺少赔偿依据,另外,官某车祸受伤经抢救康复出院,在家休养时因吃了大肥肉被噎而亡,这与车祸本身没有直接的因果关系,因此本公司也无法对此进行赔偿。
第一次开庭调解未成后,原告方情绪激动,全家人跑到被告王某家里争吵索要赔偿款,当地政府相关人员介入规劝。
承办法官黄甘富再次深入查阅案卷材料和相关法律依据,通知原告方法院将再次组织调解。
2月11日上午,原告方三人、被告王某和被告两家保险公司均按时到法院。
黄法官背靠背做原告方和被告浙商财产保险公司的思想工作。他告知原告方,官某生前确实没有进行过伤残鉴定,要主张伤残赔偿,缺乏书面证据,死亡赔偿金过高也就难以支持。
就被告浙商财产保险公司提出的官某没有伤残鉴定,其被肥肉噎死与车祸无直接因果关系,无法进行赔偿的问题,黄法官发表了自己的看法,认为官某生前虽无伤残鉴定,但根据其医院出具的 “全麻下急诊行开颅血肿清除+骨瓣减压术”病历记载,参照最高法、最高检、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司法部于2017年1月1日联合分布的《人体损伤致残程度分级》规定,“开颅术后”即构成十级伤残,换言之,官某已经施行了开颅术,其人体损伤致残程度可以认定为十级伤残。
另外,根据医院对官某出具的康复评定:“神志清,少量语言,语声低微,高级脑功能不能配合。”可以看出,官某是因为车祸头部受到重创,而导致高级脑功能不能配合,这与其吞咽功能力不从心,可以说是有因果关系的,至少有间接的因果关系,完全将两者割裂开来也是不科学的。
经黄法官辩法析理,双方于当日自愿达成调解协议:
由被告太平洋保险公司赔偿原告损失费59325.50元(含已付10000元),由被告浙商财产保险公司赔偿原告损失费188319.45元,由被告王某赔偿和补偿原告54970元。
这一交赔案最终得以妥善化解。
本案也给大家提醒:头脑部受重创的伤员,病愈初期,吞咽功能会有影响,吃东西时,一定要慎之又慎!特别是春节期间,大鱼大肉的,可要小口小块的品尝,细嚼慢咽才有利于健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