彭新林教授:“免予刑事处罚它是有特定条件的,就是要求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的才可以免予刑事处罚,就这个案件来看的话,它既有醉驾,而且还超速,导致一人伤亡的结果,那么在这种情况底下,我觉得认定他是犯罪轻微还是比较勉强的,因为我们讲的犯罪情节轻微就是指你这个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危害结果,均比较轻微才能认定它是犯罪情节轻微,所谓不需要判处刑法的,就是说我们不给予它刑事处罚,也可以达到教育的目的,因为这个行为人他认罪悔罪,不需要动用刑罚也可以达到教育的目的,这才叫做不需要判处刑罚。综合本案的案情来看的话,我认为毛某的行为还不适宜认定为是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 对于本案量刑是否适当,中国社科院教授熊秋红认为,还可以从类案同判的角度,去思考这个问题。 熊秋红教授:“当然就是这个案子量刑是否适当,我们也要看就是司法事件中,就是有没有类似的这种情形,因为我们要遵循一个原则叫类案同判,叫相似的案件做相似的处理,但是目前从司法事件中的情况来看,你在想就是说只要发生醉驾都很难被判处免于刑事处罚这样的这种量刑,那么的话,这个案子对吧,他还加上了其他的后果,所以的话就可能量刑的确是有点偏轻了对吧,事件中就是类似的案件也很难我们也很难看到就是听到,就是说曾经做过类似的处理。” 彭新林教授也认为,这份判决明显偏轻,让人很难感受到公平正义。 彭新林教授:“这个案件呢,针对这种情况,因为假定他没有导致这种严重的交通事故,就是严重醉酒,像他是严重醉酒的情况下,然后他也是危险驾驶犯罪行为,按照这个《刑法》第113条之一的规定,是应当判处拘役刑的,而不是免予刑事处罚,你在既有危险驾驶,严重醉酒的情况底下实施了危险驾驶行为,而且还导致发生了严重的交通事故,导致重大人员伤亡致一人死亡的结果,两者都具备的情况底下,你的刑罚还是免处刑事处罚。这确实很难让人感受到公平正义,很难体现这种罪责刑相适应的原则,这也是我们广大网友和社会公众比较关注和关心这个案件的一个重要的原因。” 案件引发舆论关注以后,陇西县法院抽调法官组成评查组,目前正在对该案评查之中。 彭新林教授:“我们的司法机关还是应当高度重视这种舆论监督,通过一个评查,或者说是一个审查活动,真正让这种热点案件成为一堂法制的公开课,把这个案件的这个社会意义,它的这种,我们司法机关依法处理的这种法制的精神应当传达出来,然后就是说最好的实现这种案件这种处理的法律效果,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