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学专家:量刑要先确定基准刑 这起案件曝光后,很多人对醉驾撞死人这样的一个犯罪行为,却免予刑事处罚,表示难以理解。有人提出质疑,自首和被害人家属谅解这两项情节,有那么大的作用吗?可以让量刑降到免予刑事处罚吗?同时,醉驾、超速,这些不应该作为从重情节吗?针对这些质疑,我们也采访了北京师范大学法学教授彭新林和中国社科院教授熊秋红。 彭新林教授介绍,根据2017年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关于常见犯罪的量刑指导意见》的规定,量刑的步骤是先确定基准刑,然后,根据量刑情节调节基准刑,并综合考虑全案情况,依法确定宣告刑,也就是最后的判决结果。 那么,本案涉及的交通肇事罪基准刑应该怎么确定呢?这份量刑指导意见中就对交通肇事罪作了详细规定。 彭新林教授:“比如说致一人死亡的这种交通肇事罪,就是量刑起点两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然后呢,它还有一个原则性的规定,就是根据你这个交通肇事犯罪行为它的这个性质,然后致他人伤亡的这种情况和它的情节来在这个良性起点的基础之上再来确定他的基准刑,那么基准刑确定之后,我们的法官呢,就可能要综合考虑全案的一些从宽的情节和从重的情节。每一个情节它的对基准刑的这个调节幅度,这个指导意见也有规定,有的可能是调节10%,有的可能调节30%等等,那么意向的这种有从重的,也有从宽的这种情节,它可能就是通过折抵的方法,通过折抵的方法得出最后的一个宣告刑。” 根据《关于常见犯罪的量刑指导意见》,自首和谅解协议的减刑幅度都是有法可依的。 彭新林教授:“就是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常见犯罪量刑指导意见的规定,那么自首最大的轻处幅度就是40%,然后就这个积极赔偿被害人的这种经济损失获得被害人的谅解,达成这种谅解协议的情况底下,那么最高的轻处幅度也可以达到40%。” 彭新林教授认为,根据量刑指导意见,自首和谅解协议这两项情节,显然无法将本案的量刑降到免予刑事处罚。 彭新林教授:“就是我刚才说了,交通肇事罪的法定刑一般情况底下,就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你哪怕你自首,你选择减轻处罚,它也不是免除处罚啊,那你拘役下面还有一个刑种,就是管制,你减轻处罚也是管制,也不是免予刑事处罚。” 另外,彭新林教授还提到,刑罚裁量不会以被害方家属的态度为转移。 彭新林教授:“它这个被害方的家属的态度,出局这个谅解书,它真的是一个重要的从宽情节,当然是法律上是在刑法裁量的时候是应当考虑的,但是,我想强调的是,我们的刑法裁量肯定不是以被害方家属的态度为转移的,我们刑法量刑的这个根据还是应该以他这个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来绝对刑罚的轻重。” 对于醉驾和超速是否是从重情节,彭新林教授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醉驾应该是从重情节。 彭新林教授:“按照我们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酒后驾驶机动车,最后导致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使人员伤亡或者说是公司财产重大损失的,那么只要致一人重伤,负事故的全部责任或者主要责任,就应该以交通肇事罪定罪处罚,他如果不是酒后驾驶机动车,就是只是违法交通运输管理法规,最后是导致发生交通事故,那是必须是致使一人以上死亡,或者说是三人以上重伤等情形才构成交通肇事罪,在酒后驾驶机动车的情况底下,它的入对门槛相对要低一些,其实也就体现了对醉酒驾驶机动车这个危险驾驶行为的一个从严的评价。” 彭新林教授提到,对于和交通肇事罪同属刑法一百三十三条的危险驾驶罪,还对醉驾有着更加明确地规定。在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醉酒驾驶机动车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中提到,血液酒精含量达到200毫克/100毫升以上的,要依照危险驾驶罪从重处罚。而本案中毛志尧的血液酒精含量已经超过这个标准。 彭新林教授:“因为这种醉酒驾驶机动车的这种危险驾驶行为,它是引发交通事故的一个重要原因,这种醉酒驾驶机动车呢,它不一样要造成这种严重的危害结果,它就具有对这种公共安全,对这种不特定的多数人的人生财产安全带来最大危险的这么一个社会危险性,所以呢,在立法上,对这种醉酒驾驶机动车导致交通事故的这种行为,予以从严的评价我觉得是符合实际情况的。” 另外,彭新林教授认为,对于免予刑事处罚的适用是很严格的,根据刑法的规定,免予刑事处罚需要满足两个条件,一个是犯罪情节轻微,一个是不需要判处刑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