朋友聚会时饮酒是常事,但如果有人因饮酒过度、照顾不周而死亡,其他人是否需要承担责任呢?近日,(贵州省)清镇市人民法院就开庭审理了一起因饮酒发生死亡的案件。
经审理查明:2017年10月22日晚,王某邀约高某到清镇市九化西山吃宵夜,同时还邀请周某等六人作陪。席间,八人通过互相划拳喝酒,饮用了大量啤酒和“水花酒”。饮酒过程中,高某突然倒地晕厥,王某等人立即将高某送至清镇市第三人民医院抢救。到医院后,经医生认定高某已经死亡。后经贵州医科大学法医司法鉴定中心鉴定,高某因为急性酒精中毒死亡,中枢神经系统高度抑制而引起呕吐物误吸进入呼吸道导致窒息。
贵州省清镇市人民法院
原告高某家属认为,王某等人对高某的死亡均存在过错,故将王某等人诉至法院,要求赔偿;因高某系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对自己的饮酒行为有责任,应承担40%的责任,故要求王某等七人承担60%的民事赔偿责任,赔偿金额623301.41元。
法律人士提醒:公民的生命健康权受法律保护,同时,公民对自己的生命健康也负有高度的安全注意义务。共同饮酒虽不会产生附随的安全保障义务,但饮酒人处于醉酒等危险状态时,共同饮酒人应负有相应的注意及安全保障义务,应对过量饮酒人进行提醒和劝阻,并保护醉酒人免受伤害。在饮酒结束后,共同饮酒人应对醉酒人进行妥善安置,若没有尽到安全保障义务将承担与过错相应的法律责任。
最终在法院的调解下,双方当事人达成调解协议,被告王某等七人向原告家属补偿13万元。在此,法官提醒广大市民,中国的酒桌文化由来已久,但朋友间聚餐饮酒要注意分寸,并妥善履行安全保障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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