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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生被警车追赶出车祸死亡 逃逸追车是坏办法
2013-05-20 19:00:00   杭州网

  歹徒(或者是蒙受不白之冤、代表正义的主角)的车在前方狂奔,无数警车闪烁着各式警灯在后边尾追,再配以手枪、步枪、RPG、车载导弹之类轻重火器组成的漫天火网——这是全世界警匪电影和间谍电影里的标配桥段,让人肾上腺素飙升的暴力美学。

  可一旦当虚构的电影画面照进了现实,哪怕只是一个无限简约版,也总是会引发激烈争论。5月6日,三亚三名学生被警车追赶而出车祸死亡的事件貌似迎来了尾声,当地政府部门向每个

死亡学生的家庭支付了38万元“救济金”。事件暂时收场,但由此而产生的讨论却才刚刚开始。

  北京的一线民警说,对警察来说,“追车”只能是“在最没办法情况下,一个最坏的、被迫的选择”。对于何时、何种情况下可以追车,警队内部有着严格的限定。但有法律界人士认为,这些“限定”其实应该以法律的形式公开,无论追车还是不追,都要有法可循。而不是在出事之后,或以“内部规定”为由推搪责任,或“挟尸闹事”以求额外经济赔偿。

  事件

  协警追赶摩托车

  酿成三死惨祸

  4月29日上午,三亚市凤凰镇水蛟村路段,三名共骑一辆摩托车的学生,狂奔中突然摔倒,被迎面驶来的一辆满载石子的小卡车正面碾压,三名学生当场身亡。

  据当地媒体报道,有目击者反映,事发时,三名学生乘坐的摩托车遭到警用摩托车的疯狂追赶,而驾驶警用摩托车的两名男子身穿协警制服。两车相距最近时只有5米左右,一个协警还拿着警棍作势打向前边车上的学生。出事后,警车慌慌张张跑掉,拿棍子的协警还匆匆脱掉制服。5月2日下午,三亚市官方承认确实有协警在后面追截当事摩托车,但声称属于“正常的执法行为”。

  警方“正常执法”的依据是,事发前,驾驶摩托车的罗永弟没戴头盔、超载,存在多项违反《道交法》的行为,路边执勤的凤凰派出所的协警骑上警用摩托车,要求罗永弟靠边停车,但是罗永弟置之不理,一直向前加速行驶,这才导致了这起交通事故。按当地警方的说法,两车之间距离约150米。至于两名协警事后匆忙跑掉,是“怕被不明真相的群众围殴”。

  至5月6日,经多次协商,三名死者的家属与政府部门达成给予救济金的约定,每个死亡学生的家属获得38万元救济金。法律界人士认为,即使暂时不考虑追逐是否合理的问题,没有在编民警在场,单独一个或几个协警是没有权力进行行政执法的。如果协警独立“执法”,又采用不当的方式,对社会产生相应的危害后果,则存在主观上的过错,那就要承当相应的民事责任。

  调查

  多年前也曾追出过死伤事故

  警察追车,在电影里应该是每个国家警察的常规工作之一,但在现实中呢?

  北京多年前也曾发生过警车追赶违法人员酿成的死伤事故。

  2006年8月,一名报纸发行员骑着没牌没证的摩托车出门,恰遇通州警方在严查违法上路的摩托车,他在快速逃离时被警车追赶,慌乱中撞在马驹桥附近凉水河南岸的一棵树上,连人带车跌进河里,经抢救无效死亡。

  2010年6月,一名房山佛子庄乡村民驾驶无牌照农用车遇到检查后,跳车徒步逃跑,被交警和协管员追赶后跳进了附近的河里。他所处位置,河水没到膝盖,协管员站在岸上高声告诉他车子会拖走,并要求他到交通队接受处罚,随即离开。但这位村民却随后落进了深水区不幸身亡。

  记者了解到,类似事件发生后,北京警方作出了一些执法上的调整,交管部门也在业务培训时设置了一些模拟的处罚场景,要求基层民警根据被处罚者的反应选择合适的应对措施。

  警察“最没办法的时候才去追”

  据多位一线民警介绍,当前对于一般性的交通违法者,或者显著轻微的行政违法者,如果对方驾车逃走,警察不会立刻驾车追逐。“但是绝不要认为‘跑了就跑了’,除了‘追’我们还有很多办法。”例如几年前的“二环十三”们,一旦警车在后边追逐,且不论能否追得上,只要让对方意识到有人在追,恐怕倒会立刻激起他们更大的飙车欲。而且对于这些从来不考虑他人生命安全的人而言,逃走时撞死几个人是不用在乎的——但警察却不能不在乎。

  民警抓获他们,方式非常简单:监控实时跟踪,调派民警在车辆行进的前方用锥筒收窄车道,逐渐阻断前方车流,迫使“飞车”停车后,将暴走族们现场拿下。

  如果在路上发现克隆车、套牌车,民警也不会贸然追赶,而且会尽可能不让对方察觉。“我们一般是立即上报,由指挥中心调集周边监控探头,随时指挥调动警力,控制周边路口信号灯,把克隆车前边的路口变成红灯,然后等它陷在车流里,进退不得,再去设法控制司机。”

  但是,如果是在紧急状态下,科技手段缓不济急,就只能依靠民警肉搏。“比如前几天发生的广渠门杀人案,歹徒已经当街杀人了,幸好他当时被困在车上,他要是窜到某一辆还发动着的车上,并且开着车冲出去,现场的警车就必须要追,而且得立即设法别住他,因为这个人已经处于失控状态,无论追与不追,他都会继续伤人,他的目的不是简单的‘逃’,而是要造成更大的破坏和杀戮,这时候如果还去想着用技术手段,用红绿灯去拦,就太荒唐了。”一位不愿透露姓名的一线民警说。

  类似的情形还包括,正在肇事逃逸的司机,车子底盘下面还卷着受害人,稍有犹豫,受害人势必丧生,这种时候就要尽一切可能追上对方,在最短的时间内截停。

  不再猛追逃逸车以免更大损失

  最让一线交警纠结的“追与不追”,莫过于查酒驾。根据记者多年来随同交警查酒驾的感受,大致可用几句话总结:以前曾经追过;现在现场截住;跑了也就跑了。

  据交警介绍,追赶酒驾者的车子,风险实在太大,只是多年前在郊区车辆很少的公路上,曾经有过短距离追车的情况。“他本来就开得晃悠,又紧张,后边一追,谁知道他会撞到谁?就算他自己撞树了,死了伤了,到时候警察也一样有责任。”2006年底,北京对于酒驾的查处越来越严,夜查现场逃逸的情况频繁发生,北京交警于是逐渐摸索出了一套防止逃逸的方法,如在现场用锥筒收紧车道,查处嫌疑车时暂不放行前方车辆;在查处现场之前几百米安排警车,准备堵截原地掉头或靠边停下的车子等等。

  即使如此,在夜查现场,特别是郊区公路上的夜查,还是有车能够逃逸。记者跟随朝阳交警在东五环外皮村路上一次夜查时,曾有一辆奥迪的车身贴着记者大腿猛窜过检查岗,消失在夜色当中,记者顿时吓出了一身冷汗。

  与其他违法者逃走后可根据科技设备追踪不同,酒驾者一旦真的成功逃走,就只能是“逃了也就逃了”。随着酒精含量消失,再没证据对司机进行酒驾处置。这时记者也发现,经过几年的实践,交警已不再猛追逃逸车,以避免可能出现的更大损失。

  交警表示,他们会在现场记录下逃逸车辆车号,或通过摄像头记录的情况,继续追究责任。

  问题

  追踪时的过错程度

  难有法律界定

  “警察的日常执法属于一种行政行为,而这种行政行为不应该影响其他人的人身和财产安全。不能说‘我在执法’,就可以不管不顾。”北京市律师协会交通管理与运输法律专业委员会主任张金澎说,除非有确实的证据证明,对方在实施严重犯罪行为,行为已经危害了公共安全,否则“追车”所冒的法律风险和所得“收益”就难以匹配。

  他认为,“像三亚市这样的情况,就是属于最不该追的一种。违法的学生骑的是摩托车,摩托车是交通工具里最不稳定的,非常容易发生交通事故。既有可能是摩托车自身,也有可能是给他人带来伤亡。”

  对于由此引发的交通事故,张金澎认为,以三亚市这起事故为例,死亡的孩子们肯定要承担一定责任,他们自身的违法行为是造成死亡的重要原因之一。

  “警方肯定还会调查货车司机的责任,比如是否有超速、是否存在其他违法行为、是否处置不当等等。从民事侵权责任上看,就要调查清楚在他们后边追的那两个协警是否有过错。”张金澎说,民事上的侵权责任,重点要看“是否有过错”,如果行为人主观上有故意,确实存在过错,又与造成的损害存在有因果关系,就构成了民事上的侵权责任,需要承担赔偿。

  但是,对于法律上所讲的“过错”如何认定,争议不小。北京市中洲律师事务所于德华律师说:“我们都听说过一种情况:某甲偷东西被事主发现,事主紧追,某甲慌不择路,被过往车辆撞死。然后某甲的家属将事主告上法庭索赔——即使是公民之间,对于追逐时的‘过错’都有各种争议,更何况公民和公权力之间。”

  “不仅仅是公安机关,其他任何行政执法单位都一样,比如城管、路政等等,在实施职务行为的时候,要有国家法律认可的实施细则和操作规范,执法者所执行的不能只是某一个行政机关内部的规则、程序、标准,而是要在国家法律层面上经得起推敲、质疑的公开条文。”

  于德华说,如果执法者的每一个行为都符合公开法律的规定,那么由他造成的损失就属于职务行为,本人不应受到刑事和民事上的任何追究,经法院认可的他人损失可由国家赔偿。而现实的情况是,无论警察追车还是城管“执法”,各地标准不一,往往由各地职能机构自行决定工作规范,这不能不说是行政法上的一个缺漏。

来源:北京晚报    作者:    编辑:李龙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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