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长林在庭审中(2月14日摄)
原银河证券高管贪污千余万 “零口供”被判死缓
今天上午,原中国银河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投资管理总部董事总经理王长林,因贪污公款1100余万元,被北京市一中院判处死刑,缓期两年执行。
据悉,王长林是在其担任中国银河证券有限责任公司财务资金总部总经理时贪污公款的。法院审理后查明,王长林于2002年1月至2004年4月间,利用其担任财务资金总部总经理的职务便利,在该公司上海复兴东路营业部为中央国家机关住房资金管理中心办理人民币1.5亿元国债托管业务过程中,虚构该笔业务系由中间人介绍的事实,指使于水、林跃辉(均另案处理)冒充中间人,以收取中介费的名义,骗取该营业部公款1100余万元。2006年,王长林为掩饰犯罪,指使林跃辉向该营业部退还275 万元。
王长林的小舅子于水至今在逃,而王长林于2009年底被拘后,至今一直不承认其有贪污公款行为,可谓是“零口供”。不过,根据多名证人的证言,资金管理中心决定将国债由银河证券公司托管时,并没有中间人参与,王长林只是推荐了复兴东路营业部,对该笔业务的合作成功并未起到实质性的作用,不应以中间人的身份从本公司领取巨额中介费。
一中院除以贪污罪判处王长林死缓外,还判决继续追缴王长林的犯罪所得,并发还中国银河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据悉,中国银河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的前身就是中国银河证券有限责任公司。(杨昌平 李佳)
利用托管1.5亿元国债之机银河证券原高管贪污中介费上午一审被判死缓
法制晚报:公司托管1.5亿元国债过程中,银河证券原高管“杜撰”中间人,领取中介费上千万元。
今天上午,中国银河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投资管理总部原董事总经理王长林被认定贪污1100余万元,一中院一审判处其死刑,缓期2年执行。
现年48岁的王长林研究生文化,案发前是中国银河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投资管理总部的董事总经理。
据检察机关指控,2002年1月至2004年4月期间,王长林利用担任中国银河证券有限责任公司财务资金总部总经理的职务便利,在公司上海一证券营业部办理1.5亿元国债托管业务过程中,谎称这笔业务是由中间人介绍,指使他人以收取中介费的名义骗取该营业部公款1100余万元,并据为己有。
2006年,王长林为掩饰犯罪,让朋友林跃辉向该营业部还款275万元。
但自始至终,王长林都对指控予以否认。
王长林坚称,这笔国债款的业务是林跃辉介绍的,按照行规,上海证券营业部需要按一定比例支付林跃辉中介费。他本人对钱款去向并不知情。
法院审理后认为,在案证据证明,某中心决定将国债由银河证券公司托管后,并没有中间人参与,王长林只是推荐了该营业部,对该笔业务的合作成功并未起到实质性的作用。
王长林是银河证券的工作人员,而涉案国债托管又是该公司自己的业务,即使按照当时的行业惯例,王长林也不应以中间人的身份从本公司领取巨额中介费。
因此,王长林的行为不仅使自己获取了非法利益,也使涉案营业部在没有任何依据的情况下徒增了巨额的融资成本。
今天,法院一审以贪污罪判处王长林死刑,缓期2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