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名男子利用业余时间,蹲守在同一个柜员机附近,在一年半内,竟四次发现别人取款后未取走的银行卡,并自行操作取出2.14万元。该男子近日被越秀区法院以信用卡诈骗罪判刑。
广州市越秀区检察院透露,该男子罗力(化名)在打工下班之余,尤其是晚上将近商铺结业之时,一有时间就守在西湖路广百新翼的某银行自助柜员机旁,希望别人在柜员机取款后忘记取卡而有机可乘。2009年5月10日21时51分,守在该银行柜员机旁的罗力见前一取款人幸某某取款后将银行卡遗忘在柜员机内,马上上前,对幸某某的卡进行操作,取得卡内现金人民币1600元。
第二天晚上将近10时,罗力继续守在该银行柜员机旁,见到被害人罗某某取款后将银行卡遗忘在柜员机内,又立即上前,对该卡进行操作,取得现金1.2万元。2010年9月8日、10月2日,抱着守株待“卡”心理的罗力又在同一地点、大致相同的时间,分别对两名“马大哈”当事人遗留在该银行柜员机内银行卡进行操作,分别得款3000元和4800元。
一审法院支持了检察机关指控,判决罗力犯信用卡诈骗罪。综合考虑罗力归案后自愿认罪、且能退赔被害人的全部经济损失等因素,法院一审从轻判处其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万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