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月26日上午,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依法判决:被告人李某犯绑架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1年6个月,并处罚金1万元,决定执行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
这个李某是谁?所犯何事?
原来他和11年前的钱塘江命案有关,是此案的最后一名犯罪嫌疑人。潜逃10年,2016年李某终于在新疆被抓获。
11年前5人获刑1人死刑
事情要从11年前说起。2006年3月16日,海宁警方接到报警称,一中年男子于14日晚在海宁火车站开面包车接客去平湖后一直未归,随即又接警称,钱塘江边沙滩上发现一中年男子尸体。经证实,死者就是失踪的男子。
经警方侦查,涉案6名犯罪嫌疑人,有5人落网。
同年10月13日,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判决:
被告人沈某犯绑架罪、盗窃罪,决定执行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
被告人施某犯绑架罪、盗窃罪,决定执行有期徒刑15年,剥夺政治权利5年,并处罚金1.5万元。
被告人朱某犯绑架罪、盗窃罪,决定执行有期徒刑14年,并处罚金1万元。
被告人张某哲犯收购赃物罪,判处有期徒刑6个月,缓刑1年,并处罚金1万元。
被告人张某振犯收购赃物罪,判处有期徒刑7个月,并处罚金1万元。
被告人沈某、施某、朱某共同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死亡赔偿金、丧葬费、被抚养人生活费22.51万元。
最后一名涉案人员李某潜逃后,被列为网上逃犯。
事隔10年,2016年9月23日,李某在新疆被警方找到。
从预谋绑架到最后抛尸
据调查,2006年3月14日晚,李某按照与沈某的事先预谋,以租车为名将被害人骗至平湖,沈某还叫来了朱某、施某帮忙。之后,李某因自己出面租车先行回避,沈某、施某、朱某强行将被害人拖入车内,殴打并捆绑,致其倒地头靠后排座位身体俯趴。之后,沈某驾车去接李某,李某上车后也去捆绑被害人双手。朱某、施某对被害人拳打脚踢,还分别脚踩其头部,或坐或跪于其身上,并用此姿势控制被害人30分钟左右。
不久,4人发现被害人死了。后来经法医学鉴定,被害人系遭人捂压、堵塞嘴巴,压迫颈部,致机械性窒息死亡。
他们从被害人身上搜得手机一部及现金200元。
次日凌晨,4人驾车至海宁市丁桥镇附近的海塘口,将被害人尸体抛于钱塘江中。后李某与沈某驾车驶至绍兴市,将被害人的手机销赃,之后又联系张某哲、张某振,在安徽将被害人的面包车以7000元卖给张某振。
漏网之鱼在被告人席上
2017年5月3日,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再次开庭审理此案。
李某翻供称:他理解的沈某所称的搞点钱就是采取恐吓手段让被害人拿钱,且其只负责将人约出来,没有对被害人实施捆绑等行为。
辩护人提出:根据尸体检验结论,同案人员的行为是造成被害人死亡的直接原因,李某未对被害人实施任何暴力伤害行为;李某在共同犯罪中处于从属地位,起辅助或者次要作用,应认定为从犯;李某与沈某预谋绑架被害人,沈某自行对被害人实施的故意伤害行为系超出共同犯意的实行过限,李某不应对此负责;李某系初犯且具有自首情节。
法院认定:李某的辩解与查明的事实不符,也与其前供相悖。李某在返回面包车上后对同案犯的行为未加制止,且还参与对被害人的暴力控制,故同案犯的行为并未超出事先预谋的共同故意范围,李某亦应对被害人死亡结果承担责任。李某在共同犯罪中所起的作用较大,依法不应认定为从犯。李某不具有投案的主动性,依法不构成自首。
依法判决无期徒刑
7月26日,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依法判决:被告人李某犯绑架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1年6个月,并处罚金1万元,决定执行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
责令李某退赔盗窃所得现金200元、手机变价款1500元,与同案犯互负连带退赔责任。
李某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经济损失174259.3元,扣除已支付的21000元,尚需赔偿153259.3元,并对赔偿总额322070.1元负连带赔偿责任。
判决后,旁听席上李某的家人叫住了他:“见到老母亲,还有什么话想说。”
李某扑通一声,跪倒在地。
李母掩面而泣。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