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月27日晚,亦即“8·24”黑龙江伊春空难发生后的第三天,河南省政府新闻办对外通报,河南省工商行政管理局根据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发布的《企业名称登记管理实施办法》,撤销河南航空有限公司企业名称登记,恢复其原有企业名称,即鲲鹏航空有限公司。
真是“迅雷不及掩耳盗铃”之势,这场“依法”采取的“公关”行动堪称及时。之所以将其称作“公关”而非河南省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正常的执法行为,是因为有关通报稿中,相关单位完全没有回避此次行动与伊春空难存在前后因果关系,这已经符合危机公关的一个特征,即应对突然发生的危机,而非日常程序性执法。
危机公关常见的另外一个特征是,行动目的通常不是为了某个具体的受害者,也不是制止某种恶行,而是补救、挽救某个单位或个人的声誉。这一点也相当吻合。
不错,河南省工商行政管理局一位处长指出,“已经登记注册的企业名称,在使用中对公众造成欺骗或误解的,或者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的,应当认定为不适宜的企业名称予以纠正。”但此案中,依照以上逻辑,似乎缺少明确的受害者。真的会有哪个河南以外的人因为“河南航空”这个名称就产生或加重对“河南”二字的歧视心理?或者会有河南民众因此而感觉受到了莫名的伤害?或河南省的“软实力”因此受损?阮次山和成龙妄言代表港人说话,当即有大量观众电话投诉。但这不会发生在河南。不是说一定没有人受到心理上的挫伤,而是这种挫伤绝无途径在这么短的时间形成民意上传。那么,“欺骗或误解”?“欺骗”了谁?谁曾伙同“欺骗”?谁在“误解”?最终担心谁“误解”?……想来想去,答案只能是:损害的不是河南民众,而是有关领导的“声誉”;担心的也不是外地民众的“误解”,而是上头领导的“误解”。
这绝非诛心之论,而是经验之谈。通常,遇到类似事件,有关责任部门习惯性采取的办法,首先是“压”,盖盖子,掩真相,影响媒体报道,遇到“大老粗”,甚至会威胁、追打直至抓捕记者——如之前伊春所发生的。到压不住时,就需要撇清— —事不关己,高高挂起,此之谓也。这种撇清有时候会敏感到强迫症的地步。其实,空难的发生与否,与航空公司名称何尝有关系?更谈不上附加责任。但显然,在谨小慎微的有关部门看来,改名字仍然是“必须的”。
但正是欲盖弥彰。舆论立刻注意到了其中自相矛盾之处:既然“河南航空”不妥,何以当初又能被允许?用以作为依据的《企业名称登记管理实施办法》是2004年颁布实施的,指控的每一项“不适宜”在更名时都已经存在,何以到今天才后知后觉甚至出尔反尔?甚至还有媒体指出,“河南不是没有股份,不是没有参与经营,只是还没有来得及入股和‘指导工作’,就赶上了空难。当初的拖延反而变成了幸事”。
当然不是后知后觉,只是有所为有所不为。老虎不发威,却也不是病猫——在很多食品卫生事件中,一些地方卫生监督部门也是这么做的。只是这次急于撇清的表情太过明显而已。
这次“正名”的实际效果,也证明了有关部门只是急于撇清而非制止更大“损失”。8月27日宣布更名,但迄今为止,无论是国务院发布的有关文件还是中央及地方各媒体的报道中,都照旧使用“河南航空公司”这个严格来说已经“非法”了的名称。此次“正名”的声音悄悄地在空气中散发掉了,在救人善后的气氛下,几乎没有什么重要部门注意到它曾经的存在。谅河南工商部门也不会有兴趣与勇气去制止这种“非法使用”了。“唾面自干”的撇清换来无声无息的结局,不免尴尬,但有比尴尬和丢人更麻烦的事情,也就顾不得那许多了。
而我所担心的倒不是有关部门的面子问题。在河南的公司很多,比如郑州铁路局、河南电信等等。天有不测风云,谁也不能担保哪个公司不会出点“对公众造成欺骗或误解的,或者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的”事故。可我们却绝难想象有关部门要求郑州铁路局、河南电信“更名”的情景,何也?鲲鹏航空还算是有些背景的企业了,对毫无背景的民间企业的命运,有关部门又当有多大的支配能力?“有关部门”而能为公关忽而变通、忽而坚持原则,则以上担心也就算不上多余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