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发改委财政金融司司长徐林近日称,我国将实施一系列税收改革,重点增强地方财政收入的能力。
1994年出台的分税制财政体制,在提高了中央财政收入占全部财政收入比重、增强了中央财政的宏观调控能力的同时,地方财政的调控功能却在逐步削弱,“吃饭财政”的格局不仅没有因为财政收入的快速增长而打破,一些地区反而更加明显了。
更重要的,现行财政体制由于过度强调政府的调控能力,加之地方政府受错误政绩观的影响,财政收入的增长已经脱离了经济发展的实际水平,导致居民收入增长与财政收入增长严重不协调,居民收入增长严重滞后于财政收入增长。
因此,有关方面决定,加快税制改革,对现行税种进行重新设计和调整,并对收入分配办法进行改革,是完全必要的。但是,就目前的实际情况而言,我认为,税制改革和收入分配调整,首先必须立足于居民收入的提高,然后才能考虑如何增强地方财政的收入能力和调控能力。
众所周知,在现行的国民收入分配格局中,居民收入是最薄弱的一个环节。企业因为改革工作的全面推进以及房地产市场的快速发展,虽然生产性积累没有得到有效提高,但财富性积累十分明显,企业在国民收入分配中的比重是略有提高的。同时,由于分税制财政体制的实施,政府在国民收入分配中的比重有了大幅度的提高。按照国民收入分配中国家、企业和个人三者的利益格局,在政府与企业占国民收入的比重都提高的情况下,受到挤压的自然是居民收入了。
按照社会财富分配的一般原理,聚集于社会平均收入水平周围的居民越多,意味着社会的平衡度就越强。但这有一个前提,那就是随着经济发展水平的不断提高,聚集于社会平均收入水平以上的人群应当不断增多。只有这样,才说明社会分配的公平度越来越高。反之,说明社会分配的公平度出 现了问题。而正是因为我国在国民收入分配上的不公平,导致聚集于社会平均收入水平以下的人群正在不断增多,社会的稳定度也因此受到了越来越大的影响。
所以,在税制改革问题上,首先应当考虑如何调整国民收入分配格局,提高居民收入占国民收入的比重,然后再去考虑如何提高地方的收入能力。
也许有人认为,税制改革与居民收入提高关系不是很大,税制调整主要涉及中央与地方的分配关系,而只有分配制度改革才能影响个人与国家、企业的分配关系。事实并非如此,因为,税制改革直接决定收入分配的取向,如果税制在改革过程中,能够充分注意居民收入提高这个因素,那么,税制的设计就会自然而然地向着倾向于居民收入的提高,就会在税制改革过程中,首先对与居民收入有关的税种进行调整和优化,如个人所得税、房产税、物业税、遗产与赠予税等。不然,税种的设计与调整,就会倾向于如何提高政府收入和企业收入方面。
也正因为这样,我认为,税制改革应当分三步走。首先要对与居民收入提高有关的税制进行改革和完善。一方面,对现行个人所得税制度进行全面改革,全面推行以家庭收入为计税依据的个人所得税制度;另一方面,完善和出台有利于公平收入分配的新的税种,如房产税、物业税和遗产赠予税。第二,在稳定提高居民收入,提高居民收入占国民收入比重的基础上,调整税收分配办法,适当提高地方在财政收入中的分配比重,增强地方政府的调控能力和公共设施建设能力。第三,规范收费行为,全面实行费改税,减少各种不规范收费对居民收入的影响。第四,放宽地方政府的税政权限,给地方政府一定的税收开征权和管理权,以减少地方政府的不规范负债和筹资行为。
总之,只有把居民的收入水平提高上去,把居民收入占国民收入中的比重提高上去,税制改革才会更有效率和公信力。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