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3日,中国立法机关——全国人大常委会开始听取审议刑法修正案(八)草案,该草案拟适当减少死刑罪名。(《国际在线》8月23日)
消息说,目前中国的刑罚结构在实际执行中存在死刑偏重、生刑偏轻等问题,需要通过修改刑法适当调整。草案将适当延长有期徒刑数罪并罚的刑期。现行刑法规定,判决宣告以前一人犯数罪,需要并罚的,并罚后有期徒刑最高不能超过二十年。草案规定,因犯数罪被判处有期徒刑,总和刑期在三十五年以上的,将其有期徒刑的上限由二十年提高到二十五年。
其实,“死刑偏重”,是相对于国际上有些国家和地区已经“取消死刑”而言,或者相对于人类未来终将“取消死刑”的刑法方向而言。而相对于先辈朝代的民事刑法,即使相对于改革开放前的刑法乃至当年“刑法”实际执行情况,中国目前的死刑执行情况并不“偏重”,而是越来越“偏轻”。可是“生刑偏轻”却倒是真真实实的,即使对照“生刑偏轻”的法律条文,许多判决依然畸轻。导致许多法官的判决得不到民意的认可,导致“法,不外乎情”以及“恶有恶报”的正义,屡屡被无奈的现实所颠覆。
暂且不谈由于司法系统匮乏实际的独立性和有效的互相制约性以及官官相护的“亘古律条”,造成部分罪犯所获“生刑偏轻”,导致“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虚化,导致法律的权威与庄严默默弱化。这里说说有期徒刑最长刑期的设定。我认为,“将其有期徒刑的上限由二十年提高到二十五年”,仍然不能改善目前中国的刑罚结构在实际执行中存在“生刑偏轻”问题。
从目前人均寿命来看,20年的最长有期徒刑与无期徒刑之间跨距太大,延长到25年跨距还是太大。共和国初期,人均寿命35岁,从适用刑法的法定年龄18周岁起,判决20年的有期徒刑,刑满后至少38岁,这和无期徒刑相比较,差别适当。可是目前我国人均寿命早已超过70岁。设若两个刚刚年满18周岁的嫌犯,罪行严重程度相差不大,一个被判无期徒刑,一个被判25年最长有期徒刑;最终他 们都活到72岁,那么前者坐牢54年,后者坐牢25年。他们接受的实际法律惩罚,显然差距太大;显然相对“罪罚不当”。
最长有期徒刑太短的另一个缺陷是,对于改造表现好的无期徒刑在狱犯,给予减刑奖励时会很尴尬。不减刑,便不能激励犯人好好改造,或者造成激励严重不公,式微激励效果。如果减刑,那么无期徒刑必定至少减到最长有期徒刑25年,这一减可能会造成减少刑期30年,一般会在15年以上。而其他具有同样优秀表现的有期徒刑犯,也许只能减刑1年或者几年,不大会一次减刑10年以上。这样一来,对于具有优秀表现无期徒刑犯人的激励,不减刑当然不妥当,减刑也无法“妥当”。
N年前,初闻外国法院给犯人判刑几百年乃至上千年,感到不可思议。因为人的寿命最长才一百多年,那么几百年上千年的刑期无异于空头支票无法兑现。现在终于有些理解并接受那样的判决了。既然取消死刑,但是罪犯实在罪大恶极,不能再让其回到社会生活以免再次危害他人,只能使用长得无可思议的漫长刑期。如果采用目前中国的刑罚结构,判无期徒刑,一旦激励变成20年或者25年,那么该罪犯还是有可能依法回到社会的。而中国目前回到社会的再犯屡犯直至杀人者,还不在少数,危害极大。
据报道,本次刑法修改草案拟取消近年来较少适用或基本未适用的13个经济性非暴力犯罪的死刑。这是中国刑法第一次减少死刑的罪名。可以想见,随着人类社会基础文明程度的提高,死刑的罪名将越来越少,刑法将向“取消死刑”方向迈步。但是为了彰显法律“保护良民”的真正本义,为了维持人类更高层次的人道主义,对于危害他人的不人道行为必须给予惩罚并能有效制止,所以大大延长有期徒刑的刑期,合情合理,也应合法。
现在的问题是,有期徒刑的最长刑期如何设定?我认为,有期徒刑的最长刑期,应当大于或等于人均寿命减去适用刑法最低年龄。假设适用刑法最低年龄18岁,人均寿命75岁,那么有期徒刑的最长刑期至少应有57年。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