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安监总局25日在官方网站全文公布金属、非金属地下矿山企业领导下井带班暂行规定,公开征求意见,规定指出矿山企业井下作业人员有权在无矿领导下井带班时逐级汇报后拒绝下井。(《中国广播网》8月26日)
在此之前,7月7日,国务院曾召开常务会议,要求严格企业安全管理,“企业领导要轮流现场带班,煤矿和非煤矿山要有矿领导带班并与工人同时下井、升井”被再次强调。舆论一度认为,煤矿领导与工人同时下井、升井,必将有效遏制煤矿事故的高发势头。但是7月17日到18日,河南、陕西、湖南、甘肃、辽宁五省接连发生5起煤矿事故。从5起矿难暴露的问题看,“硬规定”在这些煤矿只是“软执行”,煤矿在落实国家政策规定中仍存在诸多“死角”。
国家安监总局在官方网站公布的“无领导下井带班可拒绝下井”的规定,公众似乎并不买账。坊间的评论中不乏担心规定的执行力,担心该规定成为一纸空文。理由便是早在2007年,国家安监局、中华全国总工会等七部门公布《关于加强小煤矿安全基础管理的指导意见》,规定小煤矿企业法定代表人每月下井不得少于10次;井下每班必须至少1名矿级管理人员现场带班,带班人员要与工人同下同上等。而众多煤矿所悬挂的《煤矿井下职工十项权利》中该权利的第一、二项分别为“带班人员不下井,工人有权不下井”,“带班人员早出井,工人有权早出井”。 规定早就出台,一而再再而三的强调和解读,但矿工权利还是没有制度保障时,这样的强调真的有意义吗?那些矿工如果不下井,那么他们又靠什么养家糊口呢?在博弈能力不对等的情况下,即便有了“领导不带班下井矿工可拒绝下井”的规定,矿工们真的敢拒绝吗?
根据新华社记者深入矿区调查发现:大多数国有大煤矿领导下井已成常态,但对于占矿井总数90%左右的小煤矿而言,该政策或将成为一纸空文。而我国小煤矿占矿井总数的90%左右,矿难频发主要是小煤矿。所以小煤矿更需执行“无领导下井带班可拒绝下井”的规定。但是,私人煤矿的老板一般都是投资方,许多从未下过矿井。而所谓的矿长和安全技术人员基本都是外聘的,或者就是投资人的亲朋。由于这样的煤矿往往带有家族性质,工人的流动性大又处于弱势,从工人层面无法监督,根本无法做到“带班人员不下井,工人有权不下井”的规定。而安监部门的人员又不可能天天次次驻场监督小煤矿的领导是否下井。
山西政协原副主席吕日周在任长治市委书记时,曾制定了“县委书记、县长必须下井”的制度,从2000年执行到现在,结果是煤矿数量、产量占全省十分之一的长治基本无矿难。这样看来,规定屡屡的出台,制度次次的强调,最根本的是让“无领导下井带班可拒绝下井”这一规定能真真正正的落实;——而让处于弱势的矿工去执行这一规定,无疑是以卵击石。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