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偿救援”有法可依,专业人士:能够对明知故犯者起到警示作用 安多县自然资源局局长拉巴告诉记者,目前羌塘保护区还没有“有偿救援”的相关依据。据了解,全国目前只有黄山等少数景区提出,旅游者不遵守景区游览规定,擅自进入未开发、未开放区域陷入困顿或危险状态,管委会完成救援后,由旅游活动组织者及被救助人承担相应救援费用。 陕西太白山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管理局总工程师吴逊涛向中国之声记者表示,近年来擅自闯入保护区导致意外的情况屡屡发生,“有偿救援”能够对明知故犯者起到一定的警示作用。 吴逊涛:进出保护区,都有提示性的标志,告诉大家这是保护区是不允许进入的,但是去年我们在处理‘鳌太穿越’问题的时候就发现,查处的这些人,他们都知道不准进,可他们依然要进,针对像这种明知故犯、进去以后又失踪的情况,我是支持有偿救援的。有偿救援也是对公众的一个提醒。 事实上,“有偿救援”于法有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第八十二条规定:旅游者在人身、财产安全遇有危险时,有权请求旅游经营者、当地政府和相关机构进行及时救助,旅游者接受相关组织或者机构的救助后,应当支付应由个人承担的费用。 北京大学法学院副院长王锡锌表示:“如果因为旅行者个人的过错导致了旅行中突发的事故发生,政府、旅游场所经营者在提供服务时发生的费用本身就是责任的承担形式,这种责任应该是由任性的旅行者承担,可以防止旅行者任性地旅游、冒险地旅游,可以控制违规的成本。”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