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啥我每天工作13个小时以上,企业还不发放加班费?”不久前,拿到大连市甘井子区劳动人事仲裁院的败诉裁决书时,张国富仍表示不能接受。 张国富是辽宁大连某医疗器械公司的销售员,劳动合同内约定岗位为“不定时工作制”。为跑业务,他经常加班,最多一天工作过16个小时,但从未拿过加班费。去年2月离职时,他找公司讨要加班费遭拒,遂申请仲裁。仲裁庭的裁决依据是《工资支付暂行规定》,实行不定时制度的劳动者,不执行延长工作时间的支付标准。 而《劳动法》规定,国家实行对劳动者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8小时,平均每周工作时间不超过44小时的工时制度。同时,实行非标准工时制度的用人单位,需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的批准,严格按照批复执行。 实行不定时工作制的职工可否主张加班费?在该项制度实行的第23个年头,对此仍争议不断。《工人日报》记者连日来采访了解到,长久以来没有法规明确,部分企业执行时“钻空子”,职工维权意识不强,致使不定时工作制竟成企业不付加班费的“挡箭牌”。 不定时工作制成企业获利手段 不定时工作制,是针对因生产特点、工作性质特殊需要或职责范围的关系,需要连续上班或难以按时上下班,无法适用标准工作时间或需要机动作业的职工而采用的一种工作时间制度。柳旭就是众多不定时工作制职工之一。 “经常半夜两点爬起来加班,还没加班费。”柳旭是沈阳某电梯公司的电梯维保工,2016年他与公司签订了3年劳动合同,不定时工作制,每周休一天,月薪4000元。工作后,柳旭发现,由于电梯出故障时间的不确定性和维修时长的不确定性,经常半夜两点被叫起来去修电梯,一修就到凌晨5点,第二天还要接着干。而且由于公司人手不足,他每个月都休不上一天,节假日更是无休。柳旭找老板要加班费,老板却说:“单位申报了不定时工作岗,合同里也说明白了,就算我让你一天工作24小时,不给加班费都没关系。” 大连市劳动争议仲裁院相关工作人员告诉记者,对于不定时工作制的加班费审理,首先看企业是否在劳动部门审批通过这项工作制度,然后看是否与职工签订劳动合同时明确约定是按照对应的工作制度。如果符合审批且签订劳动合同,则没有加班费。 和柳旭有着同样遭遇的职工还有很多。记者采访了18名外勤人员、长途运输司机、装卸工等了解到,大部分不定时工作制职工从未拿过加班费。其中,18人日均工作时长均超过8个小时,12人超过了13个小时,15人每月休息不到4天,更有甚者半年没休过1天。 “一些实行不定时工作制的企业滥用该制度,并且不付职工加班费。”一家物流公司HR周彬彬告诉记者,企业在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时,利用劳动者对这一制度知之甚少,不会主动明确说明。因为一旦发生纠纷,企业不用支付任何加班费。 维权时法律依据不足 1995年实行的《关于企业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审批办法》,规定企业因生产特点可以实行不定时工作制。2012年5月,人社部发布《特殊工时管理规定(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但至今并未实行。 从目前的法律规定来看,并没有规定不定时工作制的加班情形,只有在部分地区的工资支付条例中规定,在法定假日加班,不定时工作制人员也有加班费。如《深圳市员工工资支付条例》明确,用人单位安排实行不定时工作制的员工在法定休假节日工作的,按照不低于本人正常工作时间工资的300%支付加班工资。 “长久以来,没有法规明确说明成为最大‘症因’。”大连市法律援助中心律师王金海在为职工提供法律援助时发现,尽管知道企业不合理用工,但维权时仍面临法律依据不足的困境,同时,有八成职工因举证不足而放弃维权,不了了之。 “你能证明哪些时间是在加班,哪些时间是在正常工作?”3月,某饮品辽宁分公司促销员吴雪梅被人力资源部工作人员的一连串问话噎住,不知所措。她长期奔波在各大商场、酒店、超市等地,利用午休和周末约谈客户。“哪有证据,单位不要求打卡,我总不能天天开定位证明,我去见客户,或让客户给我签名认证吧。” 如果说法律无明文规定给了部分企业可乘之机,那么,相关部门审查不严则让部分企业无所顾忌。 依照相关审批办法,沈阳市企业需提供实行特殊工时制度岗位的相关材料,以及召开职工代表大会并形成的书面决议,沈阳市人社局相关工作人员张扬(化名)透露,部分企业不在职代会上明确如何计算工时、私下扩展不定时岗位为多个岗位,增加实行员工人数。相关部门如不严格审查,很难发现,让企业浑水摸鱼。 “好制度不能单靠企业‘自觉’” 不定时工作制作为标准工时制的有益补充,只有在合法、合规的轨道上运行,才能体现其有益性、积极性,反之则会成为影响劳动关系和谐稳定的隐患。《2017加班费劳动争议分析报告》显示,加班费已成为劳动争议中主张最多的诉讼请求。 相关专家呼吁,尽快出台有关不定时工作制的加班费计算标准,规范企业用工,维护职工合法权益。 沈阳市总工会聘请的工资集体协商指导员王恩祝建议引入职工民主参与,在不定时工作制申请环节中引入集体协商,将本企业中哪些岗位符合申请实行不定时工作制要求、对相关职工工作与休息如何安排等纳入集体协商内容,形成集体协商纪要,作为劳动行政部门审批的重要依据。同时,将企业实行综合工时制的情况作为职代会审议内容,接受职代会监督。 “好制度不能单靠企业‘自觉’,监管还需跟上。”张扬建议,相关部门应严把审批关,以防不定时工作制被滥用,特别要杜绝“将不定时工作制作为企业降本手段”。可根据实际情况,对适合实行不定时工作制的岗位范围予以明确,形成相对统一的审批标准或名录。同时强化监管,加强对不定时工作制实行情况的监督检查力度,在对违法行为予以处罚的同时,更要提出整改意见,并监督整改落实。 吴雪梅希望尽快制定细化政策,让好制度成为职工的“保护伞”,而非企业的“挡箭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