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陕西省延安市两级检察机关抗诉的陈某某猥亵儿童案,经再审后近日已经成功改判,该案被告人由一审无罪改判为有期徒刑三年。 2015年9月17日晚上,60多岁的被告人陈某某利用其在自己家办的幼儿园里照顾全托儿童生活起居的便利,在儿童午休的房间,对一名6岁的全托女童实施猥亵行为,并致该名女童受伤。2015年9月29日,延安市宝塔区检察院以涉嫌猥亵儿童罪对陈某某批准逮捕,于2016年4月2日对陈某某提起公诉。 2017年4月6日,延安市宝塔区法院经审理,认定陈某某犯猥亵儿童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一审判决无罪。宝塔区检察院接到判决后,结合具体案情,审查全案证据后认为,被告人陈某某对女性儿童实施猥亵行为,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且其系对未成年人负有特殊职责的人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七条之规定,应当从重处罚,而一审法院无罪认定的事实及适用法律确有错误,延安市宝塔区检察院遂提请延安市检察院向延安市中级法院提出抗诉。延安市检察院经审查认为该案抗诉理由充分,遂支持抗诉。 该案经延安市中级法院开庭审理后,裁定撤销延安市宝塔区法院一审判决,发回重新审判。经过一审人民法院再次开庭审理后,延安市宝塔区法院采纳延安市宝塔区检察院的公诉意见,近日做出一审判决,认为延安市宝塔区检察院指控被告人陈某某犯猥亵儿童罪罪名成立,遂做出上述判决。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