犯罪嫌疑人王某,20多岁,在家待业,闲来无事在微博上搜索烧炭自杀的文章,看到了被害人陈某在一则主题为烧炭自杀的帖子下留言,于是给陈某发了私聊并加了微信。一番了解之后,两人开始计划自杀的细节。最终决定由王某从宁波来上海,两人一起用烧炭的方式自杀。 来到上海后,犯罪嫌疑人王某在陈某住地附近宾馆开了一间房。不过,真的要到实施烧炭自杀的时候,王某犹豫了。 王某:“一开始我来上海的目的就是来玩玩,之前也没有来过上海。后面觉得她决心挺大的,当时我也没觉得这件事(烧炭自杀)一定会成功。” 赶来赴约的被害人陈某带了两大箱网购的木炭,并和王某一起下楼购买了打火机、钢盆、封箱胶带等工具。王某发现陈某其实蓄意已久,对烧炭自杀的必备工具了如指掌。在这种情况下,陈某觉得自己也不好再退缩,于是在当天晚上八点左右,两人用工具封死了房间所有通风口。 王某:“躺在那里我就想到好多事情,想到最多的还是去年在医院做手术的时候家人对我的照顾。我爷爷奶奶,后面也觉得我爸妈对我非常好,在外面上班还没有感觉。” 躺在床上等待着死亡到来的犯罪嫌疑人王某,最终还是后悔了。他试图把炭火扑灭并带着陈某一起离开,可陈某并没有回应。 王某:“烧了差不多十来分钟,我就起来,跟她说我们不烧了,我们走吧。当时也没有怎么注意她,就想着跟她一起走,跟她又说了一句算了我们走吧。也没什么动静,她就坐在那里。” 独自先行离开宾馆的王某第二天就回到了宁波,他猜测陈某可能是被送医抢救了。但实际上,陈某烧炭自杀去世了。 最终,警方以过失致人死亡罪对王某进行了抓捕。 浦东新区人民检察院检察官夏静:“犯罪嫌疑人王某对被害人陈某发出自杀邀约的行为进行了一个积极的回应,并且两人在相约自杀的过程中,王某是与被害人陈某共同购买了相约自杀的工具,同时还协助陈某布置自杀现场。实际上就是为双方相约自杀的行为或者说是帮助他人自杀的行为,提供了一些心理上和物理上的帮助。这些行为实际上就已经触犯了法律。犯罪嫌疑人王某中途放弃的行为,被视为犯罪中止的行为。但是在我国,如果要成立犯罪中止就一定要有效的及时的防止犯罪结果的发生。那么这样自行离开,不顾对方死活的行为,实际上仍然是一种放任的主观故意,仍然构成犯罪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