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因10年前一桩旧怨 男子酒后掘墓扬灰被判赔钱 法制晚报·看法新闻(记者 洪雪)通州区贾某因十年前的一桩旧怨,竟做出掘墓扬灰、违背人伦道德之举。该案成为自“故意毁坏骨灰罪”入刑后北京市首例案件。 在贾某因故意毁坏骨灰罪被判刑10个月后,死者家属又提起民事诉讼,要求贾某和村委会连带赔偿经济和精神损失费用共计5.8万余元。 7月12日上午,通州法院作出一审判决,贾某赔偿死者家属损失2600元,精神抚慰金5万元,并在本村村民委员会张贴声明向原告致歉、消除影响。 常家和贾家分住在村东西两头,素无来往。2006年一天,贾某的父亲开摩的撞倒了常老汉的儿媳张女士。因为赔偿问题,两家人当时闹得很不愉快。后经同村调解,贾父赔了3500元。 贾某认为被讹了钱,一直耿耿于怀。常老汉下葬的当晚十点左右,贾某酒后悄悄来到其墓穴,掀开墓穴的盖子,盗走了骨灰盒。随后,他驾车行至村北口一条道路,将骨灰盒顺着车窗扔了出去。 常老汉家属路过此地时,看到了骨灰盒上的照片,通知了家人。骨灰经过前一天风雨冲刷和车辆碾压之后,大部分已经无处可寻。 贾某因故意毁坏骨灰罪被判刑10个月。经与贾某协商未果,常老汉家人将其诉至法院要求贾某及村委会赔偿骨灰盒、医药费以及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各项损失共计58765元,并请求法院判令贾某在村内公开向常老汉的亲属赔礼道歉。 开庭前,法官到看守所会见贾某时,贾某表示不同意赔偿常老汉家的任何损失,他说因为自己已经受到了刑事处罚,而且也不会向家属赔礼道歉。 通州法院认为,从社会伦理、中国传统思想角度来看,有违社会公序良俗,是对死者尊严的侵犯,也给死者家属精神造成了重大创伤。贾某应向原告赔礼道歉并赔偿骨灰盒损失以及精神抚慰金。 关于精神损害抚慰金数额,法院认为,贾某将骨灰抛撒路面的行为恶劣,结合贾某的过错程度、行为手段、后果以及本地区平均生活水平等因素,对原告要求精神抚慰金5万元的诉讼请求,法院予以支持。 根据查明的事实,墓地系村中自建,免费为村民提供骨灰安葬服务的半封闭式公共墓地,具有公益性质。此案中,原告未提供证据证明村委会对侵权行为的发生以及损害后果存在过错或重大过失,且事发后,村委会协助死者家属处理丧事,村委会对村墓地已尽善良管理人义务,故原告要求村委会承担连带责任,法院不予支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