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适用《图书编校质量差错判定细则计错表》结合作者的写作目的、语境等情况综合考量 最终认定18处知识性错误 法院经审理认为,我国的法律法规并未对悬赏广告的概念以及构成要件进行明确规定,但是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三条的规定,悬赏人以公开方式声明对完成一定行为的人支付报酬,完成特定行为的人请求悬赏人支付报酬的,人民法院依法予以支持。本案中,张义认可通过个人微博发布悬赏广告,一个错给予1001元的奖励,法院对此不持异议。 关于悬赏广告的挑错时间,法院认为广告中并未明确特定期限,且发布该广告的微博至诉讼中仍可查看,说明悬赏广告仍然有效。张义关于超出悬赏广告规定时间、超出诉讼时效的答辩意见,法院未予采信。 关于错误范围,法院结合广告原文文义、整体内容认定错误范围应指知识性错误。针对提出的172处错误,白平认可其中一般政治性错误、叙述不符合事实的28处错误为知识性错误。 法院认为,《带三只眼看国人》并非一般意义上的文学作品,而是一本通俗的知识性读物,故其不能按照主观意志虚构人物、地名、故事等,而应当规范使用语言文字,并尽量真实、客观、准确地传递相应知识,不应当误导读者,故在对该书内容是否存在知识性错误的判断上,可以适用《图书编校质量差错判定细则计错表》标准。同时,法院也指出尽管是知识性读物,并非每一处每一字均涉及知识性内容,故在进行判断时应尊重作者的写作自由和创新,不否认作者个人的审美体验和个性表达,不禁止作者合理的联想和演绎,更不会以学术著作的论证标准对其予以要求,而是结合作者的写作目的、语境等情况综合考量。 法院结合专家意见、《图书编校质量差错判定细则计错表》,兼顾上述原则对错误进行了认定。最终,朝阳区法院一审认定《带三只眼看国人》存在知识性错误18处,并按照张义悬赏广告中的承诺,按照一错1001元的标准,判决张义向白平支付18018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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