死因 心脏病致 急性心衰 原审法院审理查明,2015年12月9日12时许,被告人曾某(1999年出生)与同学到荔湾区龙津东路802号东复商店购买香烟,因香烟价格问题与被害人姚某(24岁)发生口角,被告人曾某没有购买香烟离开商店,被害人姚某随即从商店里冲出来拦住曾某并动手打了曾某一巴掌,继而双发互相拉扯扭打。 在拉扯过程中,姚某突然晕厥倒地,被告人曾某即拨打120急救电话,姚某被送至医院抢救无效死亡。 经法医鉴定,姚某系因打斗、情绪激动诱发心脏病发作致急性心力衰竭死亡。 该案审理阶段,被告人曾某以及法定代理人与姚某的家人达成调解协议,一次性赔偿死亡赔偿金、被扶养人生活费等共计46万元。姚某的家属对曾某的行为表示谅解。 原审:情节轻微免于刑事处罚 曾某的辩护人认为,被害人的死亡是因为心脏病发,被告人的行为与被害人死亡之间没有因果关系,不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本案属意外事件。 原审法院审理认为,法医检验鉴定书证实被害人姚某生前患有心脏病,在外伤、情绪激动等情况诱发下可能导致死亡。综合全案证据,在两人互相拉扯对方的过程中,被告人曾某应当预见而由于疏忽大意没有预见可能造成他人受伤或死亡的风险,从而诱发被害人姚某病情骤变而死亡,被告人曾某的行为与被害人姚某的死亡结果具有刑法意义上的因果关系,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 原审法院认为,被告人曾某立刻拨打120急救电话抢救被害人,并在老师陪同下前往派出所接受调查,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是自首,可从轻处罚。被告人曾某犯罪时年满16岁未满18岁,应当从轻处罚。被告人曾某赔偿了被害人损失,得到被害人家属谅解,且被害人在双方口角结束后,又冲出档口追上被告人曾某,先殴打被告人曾某,被害人在案发起因上存在过错,可以对被告人曾某从轻处罚。 鉴于被告人曾某具有上述法定从轻情节,且被害人有过错,认定被告人曾某的犯罪行为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判决被告人曾某犯过失致人死亡罪,免于刑事处罚。 上诉:发回重审后检方撤诉 被告人曾某不服一审判决,上诉称其行为不构成犯罪。二审阶段,广州市法律援助处指派广东广和(广州)律师事务所杨高峰律师作为曾某的指定辩护人。 曾某的辩护人杨高峰表示,在医学实践中,心源性猝死可以发生在睡梦中,也可以发生在清醒状态下,死亡发生于各种原因刺激下。本案中,拉扯等行为过程中会伴随着情绪激动,情绪激动也常常是争吵、扯打等行为的原因,行为又会加剧情绪的波动,本案中扯打、情绪激动等刺激因素属于外因,心脏病是内因,急性心力衰竭是外因通过内因发挥作用导致的结果。 杨高峰律师认为,在尸检报告中,缺乏对酒精和毒品的检测,对于先天性心脏病、情绪激动、拉扯三个因素对死亡结果的关联度没有鉴定说明。其为被告人曾某做无罪辩护。2017年11月9日,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刑事裁定,以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为由,裁定撤销原判,发回重审。2018年5月17日,公诉机关以证据发生变化,不符合起诉条件为由,决定撤回起诉。5月31日,法院经审理认为公诉机关撤回起诉的理由符合法律规定,裁定准许公诉机关撤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