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警:王某已满14周岁,不存在胁迫 6月30日下午,一名参与调查的民警在接受《华商报》记者采访时说,6月6日接到报警后,该所立即介入调查。 经查,少女出生于2003年6月16日。雷某的孩子在当地一所幼儿园就读,而少女在幼儿园工作。去年9月,两人因为孩子上学而认识,并加了微信,当时雷某与妻子感情不和,便与少女交往。今年春节前后,雷某和少女在一宾馆入住并初次发生关系。此后,雷某还经常到少女家去,并多次留宿。 “根据调查,两人初次发生关系时少女已年满14周岁。”民警说,同时查明没有用刀架到少女脖子上等情节。对此事调查过程中,刑侦部门也介入,最终根据调查结果,决定不予立案。 律师:已满14周岁不足以单独成为不立案的理由 北京岳成律师事务所律师岳屾山向中国之声记者解释,在《刑法》当中,14岁是一个非常重要的年龄线:“14周岁以下的少女是受特殊保护的,如果说男性和14周岁以下的少女发生性关系的话,哪怕说不是通过胁迫等手段实施的,双方自愿的,也有可能会认定为是属于强奸罪。” “14周岁是可以作为不立案的理由的,但是同时他还得需要符合不构成强奸罪,就没有暴力胁迫等等这些手段存在。如果说仅仅是因为年满14周岁,实际上是男女朋友关系,就认为不符合强奸罪的构成的话,那可能是有一些草率。因为,男女朋友间的性关系也可能是在违背妇女意志的情况下发生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