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判决房屋买卖合同无效 房山法院经过审理认为,在案件审理过程中,法院仅能确定刘先生在《房屋订购协议》、《房屋物业交割单》上签字,关于刘先生是否具有购买涉诉房屋的真实意思表示,刘先生没有提交其他证据予以证明,且其行为存在诸多疑点,购买房屋标的巨大,但刘先生没有看房的过程,委托中介公司工作人员全权办理却不出示授权委托手续;《房屋订购协议》约定不清楚且有互相矛盾之处,将所有费用负担加在吴女士身上,特别是补充条款,还有更换买房人姓名的约定。《房屋订购协议》签订后,刘先生没有支付吴女士定金,中介公司没有进行房源核验、购房人资格核验。 刘先生头脑清醒、身体健康,经法庭多次要求,却拒不参加庭审。明知自己年事已高可能无法办理贷款,却向代理律师表明能借来全款,经法庭责令逾期不提交购房能力证明。 房山法院经过审理确认,刘先生没有购买涉诉房屋的真实意思表示,他与吴女士之间的《房屋订购协议》不生效,判决驳回刘先生索赔的诉讼请求。 据了解,案件宣判后,刘先生由王小姐开车送到法院上诉,此时法官才第一次见到了刘先生本人。在二审中,刘先生承认了早就与王小姐认识。二中院二审维持一审的判决结果。 专家观点 中介做法不符合行业惯例 业内专家贝壳找房法务总监孙笑竹表示,目前的行业惯例都是三方签署,让买方和卖方都知道合同全部的条款和内容,中介对双方讲解合同、确定合同条款,是中介最典型的义务。一般来说,正常的房屋买卖合同是不可能在没有取得相关授权的情况下,先跟买方签署协议,然后再拿去跟卖方签署。 针对本案中,吴女士与中介公司所签署的“独家代理协议”是否合规?对此,孙笑竹表示,之所以会有“独家代理协议”这种情况,是因为中介方为了将房子售出,可能会投入大量的经济成本,比如广告支出、经纪人等,如果在中介服务过程中,买方或者卖方随便跳票,这个对中介行业损害比较大,因此“独家代理协议”是行业允许的。 但是根据行业惯例,独家代理只是让中介帮卖房者去寻找买房者,而不是中介可以替卖房人去卖房。即使在独家代理协议中有委托中介卖房的内容,根据惯例,如果出售房屋的价格达不到卖房人的要求,中介会把情况跟卖房人进行确认,而不是什么都不说。孙笑竹表示,吴女士案件中出现的情况,应该引起普通卖房者的注意。在签署委托合同的时候,一定要把条款看清楚,看是委托找客户还是委托卖房,卖房人一定要把决定权留在自己手里。另外,正常的房屋买卖流程是买方、卖方、中介三方坐在一起,也就是业内说的三方透明约,“大家坐在一起,把合同条款说清楚,比如房子多少钱、什么时候交房、什么时候迁户口、如何贷款,需要把这些内容确定并且双方确认完条款之后,才能签字”。 孙笑竹也建议,无论买房还是卖房,在寻找中介的时候,一定要注意审查、核实中介公司的房屋经营资质、规模和信誉度。要查看中介公司的营业执照,看看是不是合法注册的公司,还要查询一下有没有中介行业的备案资格,这个在住建委网站等处都是可以查到的。“尤其需要注意的是,不要随便跟不了解的人签委托协议,不要在空白的条款上签字”。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