冒用弟弟姓名企图以未成年人身份减轻处罚,不料却因其弟曾多次被公安机关处罚而露出马脚。近日,经云南省昆明市西山区检察院监督核查并提起公诉,法院以盗窃罪判处被告人陈某洪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3000元。
2016年11月22日17时许,民警在西山区进行治安防范治理时,发现有3人正伺机盗窃电动自行车,随即上前制止,并当场抓获两人。经鉴定,涉案电动自行车价值人民币2357元。
被抓的一名犯罪嫌疑人自报姓名为“陈某乙”,称自己刚满16周岁,初次参与盗窃。公安机关在比对其基本信息后,将该案定为未成年人犯罪案件,提请西山区检察院批准逮捕。
提讯过程中,“陈某乙”向办案检察官交代了涉嫌盗窃事实,并自称没有犯罪前科。考虑到“陈某乙”系未成年人,且系初犯、偶犯、犯罪未遂,犯罪情节轻微,根据法律规定,检察官初步判断可不对其采取羁押的强制措施。
为了有针对性地对“陈某乙”进行教育,在检察官的要求下,公安机关补充了其基本家庭情况、成长背景和受教育情况。可就在审查这些补充材料的过程中,检察官发现了蹊跷:材料记载,陈某乙有因盗窃被云南多地公安机关处理的记录。
“陈某乙”到案后始终自称初次盗窃,为何补充材料中却明确记录其盗窃多次?针对这一疑点,检察官建议公安机关进行指纹比对,结果发现“陈某乙”的指纹与指纹数据库中陈某乙的指纹不一致。
经过深入调查,办案人员查明真相。原来,此案犯罪嫌疑人为陈某洪,其自报的“陈某乙”身份系其弟弟。陈某洪作案时已年满18周岁,且曾因有违法行为被公安机关处理过,所以想冒用弟弟的名字,利用其未成年人的身份,逃避法律制裁。陈某洪没料到,弟弟也因为多次违法被公安机关处理过并留下了指纹等记录。
虽然陈某洪犯罪未遂、案发后坦白交代了犯罪事实,但因其曾被公安机关处理过,案发后对自己的犯罪行为缺乏深刻认识,并妄图谎报身份逃避处罚,西山区检察院遂以涉嫌盗窃罪对其批准逮捕。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