遭拒赔,被害人家属向法院起诉
李某故意造成被保险人死亡,已经丧失保险受益的权利。而廖某某家人认为,他们具有保险金的继承权,因而要求承保的上海某保险公司对一份人身意外保险进行理赔,但遭到拒赔。
无奈之下,廖某某家人将其诉至法院,请求判令被告支付保险金300万元,并按照银行同期贷款利率支付自2016年3月14日起至给付之日止的利息。
保险公司辩称:
李某系本案保单的投保人。虽然本案投保单中投保人处填写的是廖某某,但根据刑事判决书查明的事实“李某购买”涉案保险及相关证据,购买涉案保险是李某的意思表示,是李某实施的行为,其是在为了谋财害命而实施的保险诈骗,咨询、购买、支付保费均是李某的行为,李某符合投保人的特征,李某将廖某某作为投保人的做法,只是其实施保险诈骗的手段。
而根据刑事判决,李某购买涉案保险,并为骗取保险金而故意制造事故,涉案保险合同属于无效合同,被告无需支付保险金。
且保险法规定,投保人故意造成被保险人死亡的,被告无需支付保险金。
判决:保险公司应支付保险金及利息
本案主审法官认为,案件的争议焦点为如何认定涉案保单的投保人。
首先,保险合同系书面合同,应以书面记载为准。本案中,保险单明确记载投保人为廖某某。
其次,法院认为,廖某某本人对本案保单的存在明确知晓,亦可佐证廖某某应对其本人为投保人系为知悉,进而佐证廖某某对于本案投保系其真实意思表示。
法院因此确认,涉案保单的投保人为被害人廖某某。
根据保险法第43条规定:
投保人故意造成被保险人死亡等的,保险人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受益人故意造成被保险人死亡等的,该受益人丧失受益权。
本案中,投保人和被保险人均系廖某某,李某作为受益人故意造成被保险人廖某某死亡,丧失受益权。
根据保险法第42条规定:
被保险人死亡后,受益人依法丧失受益权,没有其他受益人的,保险金作为被保险人的遗产,由保险人依照继承法的规定履行给付保险金的义务。
现涉案保单已无其他受益人,根据继承法,被保险人廖某某的家人为其法定继承人。
近日,法院因此判决:
保险人应当向三原告支付保险金300万元;
三原告主张保险金的利息损失尚属合理,法院予以支持;
诉讼费减半收取,由被告保险公司负担。
案件判决后双方均未上诉,本案判决目前已经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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