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对楼上的噪音不满,王某夜晚持菜刀将邻居周先生砍伤。北京晨报记者昨天获悉,一审法院以故意伤害罪判处王某有期徒刑1年3个月,并赔偿周先生1.3万余元。但王某以量刑过重为由提出上诉,市二中院二审维持原判。
去年7月23日晚10点半,家住丰台区某小区的周先生和妻子、孩子正准备休息时,听到有人踹门。周先生开门后,发现是楼下邻居王某。对方右手拿菜刀,向周先生左侧胸部和后背砍去。王妻从楼下跑上来,一把夺过王某手中的菜刀,并拉着他下楼。周先生的妻子赶紧拨打急救电话并报警。民警到达现场询问后,将王某带走。同年9月1日,王某被警方传唤到案。经司法鉴定,周先生左上臂及胸部皮肤裂伤共4处,身体所受损伤程度为轻伤二级。
王某供述说,当晚他听到楼上有拉动东西的声音,就冲着窗外喊“你们要是再有动静,我上去砍死你们”,说完就去厨房拿菜刀放在茶几上。喊完后楼上没了声音,王某又将菜刀拿回厨房。十几分钟后,楼上又有声音,王某便到厨房拿了菜刀跑上楼,踹了周先生家的门。门打开后,他用菜刀砍了对方胸部一刀,对方往客厅跑时又砍了背部一刀。
一审法院认为,王某不能正确处理矛盾,持刀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他人轻伤二级,其行为构成故意伤害罪,应予处罚。鉴于王某经电话传唤后主动投案,到案后能如实供述所犯罪行,系自首,并能积极缴纳赔偿款,认罪态度较好,且该案系因邻里纠纷产生,对其予以从轻处罚。法院一审以故意伤害罪判处王某有期徒刑1年3个月,王某赔偿周先生1.3万余元。
判决后,王某以量刑过重为由提出上诉。市二中院认为,一审判决已充分考虑王某所具有的法定和酌定从轻处罚之情节,对其在法律规定的量刑幅度内判处的刑罚适当,故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