放管结合 有力保障价格改革成果 中国政法大学教授李曙光认为,价格法的制定、颁布和实施,是改革开放四十年的一个缩影和见证,是我国由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转型的基本法。 价格法实施20年来,我国价格工作迈上了一个崭新的台阶,价格主管部门依法行政的意识得到进一步强化,价格法治工作取得了质的飞跃。 国家发改委价格司司长岳修虎介绍,价格法对政府制定价格的范围、权限、形式、依据、原则、程序、信息公开以及定价过程的公众参与都作了明确规定,把价格行政权力置于法律和制度的框架内,符合现代行政理念,这在20年前是非常超前的。价格法实施20年来,各级价格主管部门严格依法行政,规范价格行政行为。在管理方式上,逐步由过去的封闭式价格管理向开放式价格管理转变,将价格管理的法律、法规、规章,管理的依据、权限、范围,以及定价程序等,都公之于众;建立并完善了政府制定价格听证制度、定价成本监审、集体审议、专家论证、价格(收费)公示等制度,政府制定价格的科学性、民主性和透明度大大提升。 据悉,目前我国各地普遍建立健全政府定价程序制度,结合改革进程修订听证目录和成本监审目录,有的省份还将合法性审查、公平竞争审查、政务公开、后评估等程序纳入价格行政行为全过程。近几年,江苏、浙江、安徽等9省制定修订了价格管理条例,河北等4省修订了价格监督检查条例,福建、湖南等6省修订了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条例,重庆、西藏、海南等地方出台了涉案物品价格鉴定、旅游价格管理等地方性法规。 同时,为更好地适应价格改革全面深化、政府职能加快转变的新形势,深入推进简政放权和放管结合,优化法制环境,先后多次清理1978年以来发布的价格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2015年至2016年,全国各级价格主管部门共废止约1.6万件价格规章规范性文件,明确现行有效的重要价格规章规范性文件约2600件,并对外公布相关文件目录,便于社会公众查阅和监督。2017年,再次清理中央层面价格规章规范性文件,废止200余件,今年又再度启动了新一轮的价格规章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力争将中央层面现行有效的价格规章规范性文件数量进一步压缩,2000年以前印发的文件全面废止或修订。全面清理价格规章规范性文件,既是对价格改革成果的再一次巩固,也进一步夯实了价格管理的法制基础,还实现了政策法规的信息互通、资源共享。 丰富手段 增强政府宏观调控能力 价格法明确规定“稳定市场价格总水平是国家重要的宏观经济政策目标”。依据该规定,国家发改委始终坚持把市场价格总水平调控目标列入国家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并不断探索市场经济条件下加强和改进价格调控的具体政策手段,逐步形成了以经济、法律手段为主,辅之以必要行政手段的价格总水平综合调控体系。 当发生价格异常波动时,会同有关部门研究提出扶持生产、畅通物流、储备吞吐、基地建设、进出口调节、指导价格自律,以及在非常时期必要的临时干预等综合性政策措施。其中,粮食、食用油、生猪、化肥、蔬菜等已形成了较为完善的工作机制或调控预案;建立了平价商店、物价补贴联动机制;建立了价格调节基金制度;对粮食等农产品实行保护价格制度和种粮补贴制度,对生猪饲养等实行保险制度;制定并实施了《价格监测规定》,基本建立了较为完善的市场价格监测体系和覆盖城乡的价格监测网络,增强了政府价格调控的预见性和主动性。 岳修虎司长介绍,价格法实施以来的20年,我国经济一直保持了较快的发展速度,市场价格总水平则保持了基本稳定,呈现了物价基本稳定、经济较快增长的良好局面,得到了国际社会的广泛赞誉。尤其是在我国遭遇亚洲金融风暴冲击和“非典”、洪涝、冰冻以及地震等灾害时,价格主管部门根据价格法的规定,及时制定应对市场价格波动的工作预案,有条不紊地开展价格预警、价格监测、价格监督工作,有效防止了一些不法经营者趁机抬高物价、囤积居奇、严重扰乱正常市场价格秩序的行为,取得了良好效果。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