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四川航空服务有过错
其余6人的诉讼文书,成为徐先生案的证据。
根据上海市第一中级法院作出的终审判决书,一审审理中,其余6人称,护照等出入境资料均由徐先生保管,而徐先生与四川航空工作人员发生争执无法登机,故6人下飞机,但四川航空却称是6人主动要求下飞机。
6人为证明主张,提供徐先生的证言,徐先生称他批评朱某后用手机拍摄了朱某的胸卡,后朱某要求徐先生将照片删除被拒,就将徐先生按倒在地试图抢夺手机,后将徐先生放在上衣口袋的护照抢走,尽管徐先生上前求饶并删除照片想要回护照,但朱某到服务台那里注销了徐先生的登机资格。
在抢夺手机过程中,朱某的小拇指指甲折断出血,他为此报警称徐先生冲击航空器,徐先生为此去了派出所。
但四川航空认为,当时拒绝徐先生登机是因为其扰乱登机口秩序,且四川航空没有注销徐先生的登机资格,徐先生未能登机是因为飞机起飞时他尚在派出所解决纠纷。
法院审理后,终审判四川航空应赔偿6人每人团费及保险费5973元。
法院认为:原告称一行7人中的领队徐先生办理登机手续后,因对四川航空服务不满向工作人员朱某反映情况并拍摄其胸卡,双方发生争执后朱某持徐先生的护照注销了其登机资格,四川航空虽然否认,但未能提供徐先生的相关登机信息。
四川航空作为旅客登记信息的实际使用管理人,有义务对其进行保管来证明自己所称的相关事实,故徐先生的登机资格是否被朱某注销的举证责任,应由四川航空公司承担。
结合徐先生一行均已办理登机手续并实际登机的事实,法院对徐先生关于朱某注销其登机资格的陈述予以采纳,四川航空亦未提供证据证明其注销徐先生登机资格的正当性。
四川航空关于其余6人下飞机是“主动放弃了行程”的辩解意见没有得到法院认可,法院认为,其余6人登机后又下飞机,从常理考虑应实属无奈之举。在当时的情景下,考虑6人与四川航空双方所处地位,四川航空应有充分的条件与徐先生或其工作人员朱某取得联系确认6人护照所在,确认后方可由6人确认是否继续航班行程,现四川航空未举证证明做出相关举措便许可6人下飞机,其服务存在过错。
根据上述理由法院认定,四川航空不履行合同义务,致使6人未能出行,应全额退还损失。
法院在判决书还写道:“6名旅客均年逾六十,系以亲友结伴小团队形式出游,将护照等证件交人统一保管,属团体出行惯常做法……承运人的相应注意义务不单纯由强制性法律法规或行业规则所限定,更是基于诚实信用原则而产生。而诚实信用原则的本质在于谋求当事人之间的利益平衡以及当事人利益和社会利益的平衡。诚实信用原则更要求承运人在依法维护其自身利益不受不当损害的同时合理兼顾并体谅旅客的利益。”
法院:对待花甲之人 如此做法欠妥
根据证人证言、其他6人判决文书等证据,2017年10月16日,上海市浦东新区法院一审判决四川航空应赔偿徐先生损失8373元。
法院认为,自旅行社为徐先生购买四川航空3U8647航班机票时起,徐先生与四川航空之间即已建立航空旅客运输合同关系。
徐先生诉讼后,向法院提供了多份证据,但四川航空既不到庭应诉,亦未进行任何书面抗辩和举证,故法院对徐先生对事实经过的陈述予以采纳。
航班因天气原因晚点虽不能归责于四川航空,但在延误长达十余个小时,且四川航空未提供其他安抚和补偿服务的情况下,徐先生向四川航空工作人员以口头方式表达不满情绪,在情理之中。
而工作人员朱某仅因徐先生拍摄其胸卡,便与其发生争执、强行拿走护照和登机牌,并注销了徐先生登机资格,进而与其肢体冲突,综合整个事件演化升级的过程,结合徐先生系花甲之年的老人,从力量对比上当时并不足以对朱某形成暴力威胁性,朱某当时所采取的应对措施有欠妥当。
徐先生因四川航空工作人员的不当处置行为无法登机成行,四川航空有义务为避免损失扩大采取必要的方式和妥善的补救措施,即为徐先生安排后续航班,但四川航空未积极努力补救。
综上,四川航空不履行合同义务的行为,致使徐先生未能成行,产生经济损失,徐先生的诉求法院予以支持。
法院还特别指出:“被告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应诉,系对自身诉讼权利的漠视,放弃了对原告所主张之事实和所提供之证据进行辩驳的权利,由此所产生的不利后果由被告自行承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