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认为,被告人王少存报复杀害未成年人,其行为构成故意杀人罪。被告人王少存仅因生活琐事而预谋杀人,将未成年人杀害,后又放火焚尸、抛尸,犯罪手段特别残忍,犯罪情节特别恶劣,罪行极其严重,依法应予严惩。依照相关法律规定,以故意杀人罪判处被告人王少存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近日,罪犯王少存依法被执行死刑。
对于未成年人犯罪,傅国庆介绍,全省法院坚持坚持依法从宽惩处,对罪行较轻的未成年人,最大限度地适用非监禁刑,全省法院对未成年被告人判处非监禁刑的比例连续十一年在50%以上,有效保障了未成年人顺利回归社会。对涉及未成年人的民事案件,坚持“未成年人利益优先”,将有利于未成年人的身心成长作为解决纠纷的出发点和落脚点。
原告姚某某系被告某实验小学的学生。2015年4月3日,实验小学组织姚某某所在班级上体育课,姚某某跳高时摔伤,导致右侧髌骨骨折,共支出医疗费10545.9元。经鉴定,姚某某因外伤致右下肢活动功能部分受限,构成十级伤残。
法院认为,实验小学在组织的体育教学活动中,没有提供符合国家标准的场地、设备和安全防护措施,在教育管理中存在明显过错,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姚某某作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具有一定的认知能力和自我保护能力,对其自身伤害亦应承担相应的责任。根据双方的过错程度,判决某实验小学承担70%的赔偿责任,姚某某自身承担30%的责任。
“本案是一起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上体育课跳高时,因校方提供设施不完备、教师保护指导不到位而造成的校园伤害案件。本案的发生具有一定的偶然性,但如果校方在开展体育教学活动时做好防护工作,伤害是完全可以避免的。”谢萍介绍,学校作为教育机构,肩负着教书育人、保障学生人身安全的重大责任,应当严格按照国家标准开展教学,在组织各项活动时应采取相应的保护措施,保障未成年人的人身安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