昨日(21日),记者从碑林区人民法院获悉,去年11月本报报道的3名女孩被拐案一审审理终结。5名被告分别因犯强迫卖淫罪或介绍卖淫罪,获刑11年半至5年不等。
去年11月3日,碑林警方接到一市民报警,称自己女儿出走一月多没有音讯,怀疑被拐骗。派出所民警调查得知女孩出走前曾说要和两个女友去澳门打工,并掌握了两名介绍人何某及王某信息。几天后,警方跨省破案,原来3名女孩被拐到外地从事色情服务。
2009年,黄金在西安和同乡林森预谋找小姐“坐台”挣钱。当年9月,黄金让西安人何某(另案)帮其找人。何某于是和王某以去“澳门赌城工作,挣高工资”为由, 找到案中的3名被害女孩,当时,3名女孩还未满18周岁,其中最小的1个还未满14周岁。何某等人将3名女孩交给黄金和同伙董世明。10月1日,黄金、董世明带着3个女孩来到珠海,强迫她们卖淫。
2009年10月23日,林森联系到身在江西的老乡袁野和其女友贾兰兰,后在贾兰兰的培训下,3名女孩开始在江西卖淫。直到11月8日,3人被公安人员解救回西安,黄金等5人落网。
近日法院判处被告人黄金犯强迫卖淫罪有期徒刑11年半;林森、董世明犯强迫卖淫罪,各被判处有期徒刑11年;贾兰兰、袁野犯介绍卖淫罪,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5年半和5年;5被告各处罚金20000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