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日,国务院法制办公室将财政部报送国务院审议的《国家赔偿费用管理条例(送审稿)》及其说明全文公布,征求社会各界意见。条例中明确规定了国家赔偿费用列入年度财政预算、赔偿费用需在15个工作日内支付、对故意责任人员进行追偿等内容。
这其实是对今年4月新修订的《国家赔偿法》的具体执行。从新法颁布之日起,就让人心情复杂:被错抓、错判的公民申请国家赔偿更有了保障,但这是不是也意味着,国家赔偿会不可避免呢?
这反映出我们对国家赔偿的根本期待:这其实是一种压力,倒逼着公权力执行者管好自己的手脚,减少对公民的伤害,而这种倒逼中,追责,无疑是最有效的。因此,20日公布的管理条例中,如何“追偿”最引人关注。
管理条例规定,对有故意的责任人员,赔偿义务机关应当责令其承担国家赔偿费用的70%—100%,但最高不得超过其两年的基本工资。这句话颇值得玩味。拿新国家赔偿法颁布之时曝出的赵作海案来说,在很快的时间内,赵作海得到了65万的国家赔偿,若按70%算,也有45万多,那么公开的公务员的两年基本工资能有多少呢?在这样的明显矛盾下,我们期待有关方面能予以明确解释。
如果没有这句“最高不得超过两年基本工资”,这一条规定 ,很好地回应了舆论关于“国家赔偿不应由纳税人埋单”的呼声;但针对故意责任人员的追责规定尚且如此暧昧,那对属于“集体犯错”的追责又如何呢?
新的国家赔偿法的一个重要改变就是,去除了原有条文表述“国家机关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违法行使职权”中的“违法”二字,这实际上明确了,即使公权力没有违法违规,但也客观造成了对公民的伤害——我们可称之为“集体犯错”——也要给受害公民以赔偿。
对这一层的国家赔偿,更对应着这笔钱是否由纳税人承担的关切。因为,里面没有具体的责任个人,犯错的是一个权力机关,他们所支付的赔偿金从哪来呢?如何对这样的权力机关问责、追偿?
管理条例似乎给出了答案: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本地区的实际情况,安排一定数额的国家赔偿费用,列入年度财政预算。这答案似乎不是乐观的:纳入了财政预算,不正可以更加名正言顺地掏纳税人的钱了么?
实际情况是,某一权力机关所做的某项决定,往往跟“一把手”的意志有紧密联系。由财政预算出这一笔钱,也是可以的,但出钱之后,问责必须跟上,而首当其冲的,就该是对“一把手”的问责。
唯有这样,国家赔偿才能够回归本义:对权力进行约束,让执法、行政行为更加谨慎,减少冤假错案的发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