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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法》明确,债权转股权作价出资金额与其他非货币财产作价出资金额之和,不得高于公司注册资本的70%。
债转股可以拓宽融资渠道、盘活债权人存量资产、扶持破产企业走出困境
周伯华强调,公司债权转股权对企业摆脱资金短缺、拓宽融资渠道、优化行业布局和资产结构等方面具有积极作用。
有利于服务转变经济发展方式,鼓励扩大投资,促进更多的财产性权利转化为资本,为提高经济发展的质量和效益服务。
有利于构建健康经济发展环境,既能增加债权人实现债权权益的渠道,又能扩大被投资公司的资产规模并提高对其他债权人的偿付能力,保护社会交易安全。
有利于改善公司资本结构,促进企业优化行业布局和资源配置,盘活债权人的存量资产,提升被投资公司资产质量,改善债权人和被投资公司的资本结构。
有利于稳定经济环境,扶持破产企业走出困境、重获新生。促进破产企业重整或者和解计划的制定和执行,对进入破产程序的企业减轻债务负担、改善资产结构、缓解现金流动困难等具有现实意义。
出资财产应真实存在、权属清晰,债权应经资产评估机构评估
在债转股风险防范方面,《办法》从四个方面做出规定:当事人承诺、依法评估和验资、依法处罚、信息公开。
“当事人承诺”主要是为了保证用以出资的财产真实存在、权属清晰。如果公司债权转股权的当事人虚构债权债务关系,以及债的产生等违反法律法规规定而导致债权无效,自然不得作为出资转为股权。因此债权人和公司在债权转股权过程中,应当对债权的真实、合法、有效负责。
《办法》明确,用以转为股权的债权应当经依法设立的资产评估机构的评估,及验资机构出具验资证明。办法对验资证明内容也作出规定,以防范风险。
债权人、公司以及承担评估、验资的机构有违法行为的,工商部门将按照《公司法》、《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处罚,包括没收非法所得、罚款、责令停业、吊销资格证书和吊销营业执照等。
信息公开包括两方面内容,一是对债权转股权的公司基本登记信息的公开,任何人都可以向工商部门申请查询。二是对债权转股权公司违法行为处罚信息的公开,及受到行政处罚的评估、验资机构名单的公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