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案系共同犯罪,被告人王某起主要作用,系主犯;被告人彭某某起次要作用,系从犯,依法对被告人彭某某从轻处罚。鉴于二人在销售的米粉、面条、馄饨等食物中添加少量禁用的非食品原料罂粟壳,未对他人的健康造成严重后果,其主观恶性和犯罪情节相对较轻;被告人王某有自首情节,被告人彭某某有坦白情节,二人当庭认罪认罚,依法可从轻处罚。另外,岳麓区检察院提起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是依据法律规定维护社会公益的方式,程序合法,诉请于法有据。 该院当庭作出一审判决,依法以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分别判处被告人王某有期徒刑1年2个月,并处罚金5000元;判处被告人彭某某有期徒刑1年,宣告缓刑两年,并处罚金3000元,禁止其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食品生产、销售及相关活动。 因本案同时启动了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程序,两人除应依法承担相应的刑事责任外,还要在市级以上新闻媒体公开道歉,并共同支付惩罚性赔偿金6000元。 岳麓区人民检察院公益诉讼检察官谭卫红说,长期食用用罂粟壳熬汤的粉面,会让人上瘾,对胃、肝脏等器官产生损伤。王某、彭某某违反国家规定,在生产、销售的食品中掺入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其行为已构成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不仅要承担刑事责任,经济上也有相应处罚。惩罚不是目的,目的是预防和制止类似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物的违法犯罪行为。“违法成本高了,踩红线的时候就会掂量下,这样才能更好地促进合法经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