孤寡老人去世18万多存款被判收归国有 主审法官释疑:判决依据是啥? 据中国之声《新闻纵横》报道,2016年,辽宁大连一位老人去世,身后留下了18万多元的财产。但这个老人是一位孤寡老人,既没有继承人,也没有留下遗嘱。 那么,在这种情况下,老人留下的财产应该归谁所有?或者说,怎么处理呢?近日,大连市沙河口区人民法院裁定,将老人十八万多块钱的遗产收归国有、上交国库。那么,这个判决的法律依据是什么? 老人因病去世留下十八万多存款 律师:认定财产无主 最近,辽宁省大连市首例认定财产无主案件在沙河口区人民法院开庭审理,法庭当庭宣判将沙河口区春柳街道孤寡老人徐占武的十八万多元遗产,收归国有。 案件主审法官张文峰介绍,自2003年起,社区一直派人照顾看护老人,照顾了十三年后老人因病去世,街道退管站为老人办理完丧葬事宜后,发现老人还有十八万多的存款。 街道退管站说老人是1928年生的,是我们辖区一个建筑公司的老工人,是黑龙江人,离婚后也没儿没女。退休之后单位给他分的集体宿舍,我们街道退管站就一直照料着他。去世之后,发现他还有将近十八万多块钱,社区也不知道怎么处理。当时社区司法局就给每个社区都有一个律师,他们就咨询律师,律师就说法律上有一个叫特别程序,认定财产无主。 没有法定继承人,也无遗嘱继承人 ,属于“无主财产”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一条,申请认定财产无主,需要由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向财产所在地基层人民法院提出。在律师建议下,街道向法院提起诉讼,沙河口区人民法院受理后,先给老人出生地黑龙江克山县公安局发函,请当地帮忙找老人的法定继承人,按国家法律规定,法定继承人分别为“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及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立完案之后街道退管站把老人的档案调出来,看到他是黑龙江克山县的人。从档案中看到他有个姐姐。就给克山公安局发函,也打电话。当地派出所就说找不到他这个姐姐了,回函也没给我们回。然后就发公告,把这个规定必须在报纸上发公告,财产无主的公告。如果没有人认领的情况下,街道退管站才能判决这个财产是收归国有的。如果他有兄弟姐妹的话,可以通知他兄弟姐妹过来继承这个财产,但是他没有。没有的话只能是按照无主财产来处理了。 没有法定继承人,也无遗嘱继承人,这种情况下,沙河口区人民法院于2017年8月21号在《人民法院报》发布无主财产认领公告,申请人刘家桥社区支付公告费303元,在公告期限一年内,无人认领案涉财产。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