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女大学生为借款3000元陷入“套路贷” 无力还债被逼夜总会上班 日前,黑龙江哈尔滨市警方公布了一起利用小额贷款对在校大学生实施“套路贷”的案件。案件涉及黑龙江、吉林、辽宁三省10余县市70余所高校,涉及在校大学生429人次,涉案金额500余万元。 为借资金3000元 大学生陷入“套路贷” 2017年3月,哈尔滨师范大学学生王琪,因举办晚会需3000元资金,通过同学介绍,王琪找到哈尔滨聚恒力投资有限公司寻求贷款。 受害人王琪:接待我的那个人叫杨赫,(他说)我们这边有办法,我们能直接给你拿钱,但是,需要你一个星期还,一个星期之后还5000。 一周后,由于王琪未能偿还这5000元贷款,杨(某)便让王琪找张某再贷款,偿还此前的5000元贷款。 受害人 王琪:他们态度挺强硬,逼迫我那种,逼着我非得签,我要是不签就不让我走,然后当时跟张昊签了这个15000元的合同。 利滚利还债无路 被逼夜总会上班 一个月后,这15000元的贷款连本带息,又变成了27000元,由于王琪无力偿还,万般无奈下的王琪,又通过张某的介绍,找到哈尔滨金阳汽车租赁公司的张(某)旭。张(某)旭表示可以替王琪还清这些钱,但要签订一个40000元的贷款合同。其中的13000元,以辛苦费、中介费、贷款保证金为由被扣除。 就这样,因为欠的钱越来越多,2017年8月王琪被张(某)旭逼迫到夜总会工作,以偿还贷款。直到2017年12月王琪向警方报案,她已经陆续偿还给张(某)旭本金和利息15万多,仍然没有还清欠款。 哈尔滨市公安局刑侦支队有组织犯罪大队政委 杨卫东:接到报案之后我们初步一看,确定这起案件应该是一起涉及到套路贷,涉及到黑恶,用暴力和软暴力催债的恶势力的犯罪团伙。 警方收网 抓获19名涉案嫌疑人 2017年12月26日,警方同时对涉案的哈尔滨聚恒力投资有限公司和哈尔滨金阳汽车租赁有限公司展开收网,抓获19名涉案嫌疑人。据统计,在上述两家公司贷款的在校大学生高达429人次,涉及黑龙江大学、哈尔滨师范大学、佳木斯大学等70余所院校,涉及贷款金额近500余万元。 目前,其中17名犯罪嫌疑人以诈骗、强迫交易、非法拘禁等罪名被起诉。 相关新闻:最高法:用法治利剑斩断“套路贷”的黑手 最高法院下发《通知》,对“套路贷”诈骗等新型犯罪行为提出“应予以刑事打击”的审理思路,是用法治利剑斩断“套路贷”黑手的重要举措。 日前,最高人民法院下发《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依法妥善审理民间借贷案件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要求各级法院加大对借贷事实和证据的审查力度,严格区分民间借贷行为与诈骗等犯罪行为,严守法定利率的司法红线。针对民间借贷中涉嫌通过“虚增债务”“收取高额费用”等方式非法侵占财物的“套路贷”诈骗等新型犯罪行为,《通知》明确要求予以刑事打击。 “套路贷”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假借民间借贷之名,通过“签订虚假借款协议”“制造资金走账流水”“肆意认定违约”“转单平账”等方式“强立债权”“虚增债务”,采取暴力、威胁、虚假诉讼等手段非法占有他人财产的犯罪行为。套路多,让人防不胜防,一旦入坑便在劫难逃,在“零门槛”“无抵押”“高额度”等口号的蛊惑下,有人特别是大学生分不清这是馅饼还是陷阱,一旦沾染便无力摆脱,有人甚至付出了生命的代价。 近年来,各地充分认识“套路贷”的危害性,采取严厉措施予以打击,但“套路贷”犹如野草一般疯狂生长,屡禁不绝,打而复生。“套路贷”犯罪严重危害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和社会治安秩序,人民群众反映强烈。最高法院下发《通知》,对“套路贷”诈骗等新型犯罪行为提出“应予以刑事打击”的审理思路,是用法治利剑斩断“套路贷”黑手的重要举措。从最高法院的《通知》来看,给予了“套路贷”明确定性,认定“套路贷”所涉为刑事案件,并提出在刑事判决认定出借人构成“套路贷”诈骗等犯罪的,人民法院对已按普通民间借贷纠纷作出的生效判决,应当及时通过审判监督程序予以纠正。还强调,人民法院在民间借贷纠纷案件审理过程中,对于各种以“利息”“违约金”“服务费”“中介费”“保证金”“延期费”等突破或变相突破法定利率红线的,应当依法不予支持。 各级法院对民事、立案、审监、执行等审判执行中甄别出的涉嫌“套路贷”犯罪的民间借贷纠纷案件,要充分发挥审判职能,坚持法律标准,在依法审查、认定证据,查明事实的基础上,准确适用法律,依法严厉惩处“套路贷”犯罪,最大程度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 当务之急是,国家应出台相关法律,进行专门释法,从法律上明确“套路贷”的非法性质,让司法和执法更明确。还要加强宣传,将“套路贷”的特征告知公众,鼓励受害者积极举报、维权,通过司法途径严厉打击“套路贷”,让实施“套路贷”者无处遁形。有关部门要依法履行职责,加大金融案件办案力度,严厉惩处擅自设立金融机构、非法吸收公众存款、集资诈骗、网络传销、高利转贷以及“校园贷”“套路贷”,从严惩治以故意伤害、非法拘禁、侮辱等非法手段催收民间贷款的严重危害金融安全、破坏社会稳定犯罪行为,保障人民群众财产安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