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月27日上午,于欢的母亲苏银霞等人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一案,在山东聊城高唐县人民法院开庭审理。在法庭上,检方指控苏银霞、于欢父亲、姐姐等人及公司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2500余万元。据了解,在法庭上,于欢的家人对检方的内容予以否认,称他们没有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的行为。 为扩大经营成立公司融资 起诉书显示,该案被告单位及被告人分别为:山东源大有限公司、于西明、于家乐、苏银霞、山东赛雅服饰有限公司、张振永、程笑、樊正安。其中,于西明、苏银霞、于家乐,分别为于欢的父亲、母亲和姐姐。起诉书显示,于西明为冠县国税局职工及源大公司实际控制人,于家乐为源大公司职工及山东正典投资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苏银霞为源大公司法定代表人。 经依法审查查明,被告单位源大公司实际控制人于西明与其公司法定代表人苏银霞系夫妻关系,其公司职工于家乐系二人之女。2014年6月,被告人于西明、于家乐、苏银霞、樊正安商议在济南成立投资公司向社会融资用于源大公司生产经营。 于西明、苏银霞、樊正安认为赛雅公司规模较大,以赛雅公司需要资金为名融资比较容易获得公众认可,于西明遂与被告单位赛雅公司总经理张振永商议此事,被告人张振永同意并安排赛雅公司财务主管被告人程笑具体配合于西明、于家乐、苏银霞等人实施融资活动。其间,源大公司为便于向社会公众宣传吸收资金,于西明、于家乐收购了山东三弦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后更名为正典公司。 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 检方指控,2014年9月至2015年12月,于西明、于家乐、苏银霞和被告单位赛雅公司的张振永、程笑伙同被告人樊正安,违反国家金融管理法律规定,在源大公司、赛雅公司及正典公司均不具备面向社会公众吸收存款资格的情况下,采取发放宣传彩页,录制、播放宣传视频,组织茶话会、组织投资者到赛雅公司参观等手段向社会公开宣传、承诺高额固定回报,以赛雅公司为借款人、正典公司或正典公司和源大公司为保证人,与济南投资者签订借款担保合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2050.85万元,其中以银行转账形式吸收的存款数额为1993.75万元,以现金形式吸收的存款数额为57.1万元,用于生产经营、还本付息等。其中,被告人樊正安参与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数额为156.7万元。 2015年12月至2016年6月,被告单位源大公司违反国家金融管理法律规定,在冠县新宇制钢有限公司不具备面向社会公众吸收存款资格的情况下,采取以新宇公司为借款人,正典公司为保证人,与投资者签订借款担保合同的方式非法吸收公众存款458万元,其中以银行转账形式吸收的存款数额为409万元,以现金形式吸收的存款数额为49万元,用于生产经营、还本付息等。 在近两年中,被告单位源大公司,被告人于西明、于家乐、苏银霞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数额为2508.85万元。 被告单位已退赔千余万元 起诉书显示,2014年12月15日至2017年11月,上述被告单位及新宇公司共计返还投资者12675008.31元。其中返还赛雅公司投资者11592383.74元,返还新宇公司投资者1082624.57元。其中,被告人樊正安参与非法吸收的公众存款已于案发前全部还本付息。 2017年5月17日、2018年3月29日、31日,赛雅公司分别退交200万元、100万元、800万元,2018年3月19日,高唐县人民法院裁定轮候冻结赛雅公司1034046.83元;2018年4月2日,新宇公司退交450万元。2017年5月10日被告人樊正安经公安机关电话传唤,主动到案并如实供述犯罪事实。 高唐县检察院认为,被告单位山东源大公司有限公司、山东赛雅服饰有限公司伙同被告人樊正安,违反国家金融管理法律规定,未经有关部门依法批准,向社会不特定对象吸收资金、数额巨大,应当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于西明作为源大公司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于家乐作为源大公司的直接责任人员,苏银霞作为源大公司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张振永作为赛雅公司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程笑作为赛雅公司的直接责任人员,应当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据了解,昨天的庭审持续了一天,在庭审中,对于指控,苏银霞、于家乐、于西明都予以了否认,他们及辩护律师均认为公司跟赛雅公司只是正常的借贷关系,并没有非法吸收公众存款。 案件将择日宣判。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