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涉嫌非法经营,长沙男子被长沙市公安局公共交通治安管理分局刑拘在长沙市第一看守所。 刑拘期间,他因突发脑梗死,经治疗后仍得了偏瘫。看到这样的结果,谢某华及其家人都难以接受,他们认为公交分局和看守所签订了承诺书,答应对其进行看护,但故意拖延救治,导致其半身不遂。 于是,谢某华对公交分局提起172万元的国家赔偿。 四年前,长沙男子谢某华因涉嫌非法经营,被刑拘在长沙市第一看守所时,突发脑梗死,自此半身不遂。此前,长沙市公安局公共交通治安管理分局(以下简称公交分局)与长沙市第一看守所曾签署承诺书,许诺对谢某华外出就医进行看护。之后,谢某华将矛头指向公交分局,认为对方是“故意不救助”。 近日,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决定,驳回谢某华的国家赔偿请求,理由是虽然公交分局与长沙市第一看守所签订了承诺书,但并不能免除长沙市第一看守所的法定职责和义务。因此,谢某华请求赔偿的义务机关不适格。 事件 刑拘期间男子突发脑梗死 2014年4月16日,谢某华因涉嫌犯非法经营罪被公交分局刑拘在长沙市第一看守所。当时的入所健康检查登记表显示,谢某华的血压“高压为182,低压为110”,医生给的意见是暂予收押。次日凌晨,谢某华反映他有高血压病,并出现头痛症状。随后,谢某华被送长沙市中心医院检查,检测高压为218,低压为119。当时,医生开具降压药,要求其按医嘱服用。当天,公交分局向长沙市第一看守所签订承诺书,承诺“如果谢某华入所后因上述原因需出所诊治或住院治疗,将负责派人看护并承担一切费用”。 同年4月18日,公交分局以谢某华涉嫌结伙作案为由,决定将谢某华的拘留期限延长至5月16日。随后几天,看守所登记信息均记载,“工作人员在与谢某华谈话时,均问及他的身体健康情况,谢某华反映自己血压有点高,按时服了药,身体状况还可以”。 5月13日上午,谢某华身体再次出现不适,公交分局工作人员立即将他送至长沙市第一医院诊治。经诊断,谢某华患枕大池区蛛网膜囊肿,多发腔隙性脑梗死,脑白质变性,医生建议住院。随后,公交分局决定先将谢某华送回看守所,并为其办理取保候审手续。次日下午,谢某华身体状况越发糟糕,甚至出现重病症状,被送往长沙市第一医院救治。同日,公交分局对谢某华的强制措施变更为取保候审。 起诉 多次申请国家赔偿被拒 经治疗后,谢某华遗留有左侧肢体偏瘫,被评定为五级伤残。这样的结局让谢某华及其家人难以接受,2016年,谢某华以怠于履行法定职责为由,向公交分局申请国家赔偿,但被拒绝。谢某华对此结果不满意,他向长沙市公安局申请复议,并向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申请作出赔偿决定,结果都是维持原决定。谢某华依然不服,2018年,他向湖南高院提出申诉。 “2014年5月13日12时许,我病发脑中风,公交分局工作人员接到看守所的电话后将我送往长沙市第一医院,拍了一个CT片后,又将我押回看守所,没有采取任何救助措施。直至次日下午2时许,我在看守所已小便失禁、昏迷不醒,才再次被送往长沙市第一医院。”谢某华向湖南高院申诉称,公交分局工作人员明知其脑中风而故意拖延救治,造成他半身不遂的五级伤残。他请求公交分局赔偿其残疾赔偿金、误工费、后期治疗费、康复费、护理费、精神损失费等共计1727978元。 对此,公交分局称,对谢某华采取的刑拘措施符合法律规定,在谢某华发病后,对其进行了及时的送诊和治疗。同时,刑事拘留与谢某华发病无因果关系。 湖南高院查明,谢某华因发生脑梗死曾多次住院治疗。救治期间,公交分局为其支付医药、住院陪护等费用共9.6万余元。根据规定,行使侦查、检察、审判职权的机关以及看守所、监狱管理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有放纵他人虐待、违法不履行或怠于履行法定职责等不作为情形,且与公民在羁押期间死亡或受到伤害存在因果关系的,受害人有取得赔偿的权利。本案中,谢某华以怠于履行救治法定职责为由申请国家赔偿,其应以具有法定职权的机关作为义务机关申请赔偿,公交分局明显不具备对羁押在看守所的犯人的管理职责。尽管公交分局与长沙市第一看守所签订了承诺书,但此承诺书并不能免除长沙市第一看守所的法定职责和义务。因此,谢某华请求赔偿的义务机关不适格,驳回谢某华的国家赔偿申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