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6月至2018年5月,江西法院共受理一审毒品犯罪案件3133件,占全部一审刑事案件的9.5 %。其中,受理非法生产、买卖、运输制毒物品罪42件,与去年同期相比上升162.5%。全省法院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并给予刑事处罚的2034名毒品罪犯中,五年以上直至死刑的559人,重刑率达27.48%,与去年同期相比增加近8个百分点。同时严格缓刑的适用标准,共依法适用缓刑30人,同比下降45.45%。 为加强禁毒宣传,震慑毒品犯罪,警示毒品危害,努力构建全民“防毒、拒毒”网络体系,国际禁毒日前夕,江西高院从全省法院本年度生效案件中选择了十起典型案例予以公布。 典型案例 1 关天华等人贩卖、运输毒品案 ——贩卖新型合成毒品,数量巨大,累犯,社会危害性极大,依法判处死刑 (1)基本案情 2014年10月,被告人付宝年二次出资数十万元向位于深圳的被告人关天华购买大量氯胺酮(俗称K粉)、苯丙胺类混合型毒品(粉末俗称奶茶、水剂俗称神仙水),毒品运回后由被告人超国高放置其租住房用于贩卖。11月18日,公安人员在超国高租住处查获毒品氯胺酮2718.13克,苯丙胺类混合型毒品等3582.437克。经鉴定,氯胺酮净重2718.13克,含量为45.15%; 9包MDMA,共净重203.08克,含量为1.22%;284瓶硝甲西泮(尼美西泮)、MDMA,共净重3379.35克。2014年11月,被告人何云良和徐太山共同出资15万元,付宝年出资18万元在关天华处购买毒品。11月3日何云良和超国高到达东莞,关天华在东莞市虎门镇美思威尔顿大酒店开好了4013房间予以接待。关天华将氯胺酮毒品33917.85克、苯丙胺类混合型毒品粉末8876.79克分两箱交给何云良、超国高。后经鉴定:两箱共计35包氯胺酮,共净重33917.85克,含量为42.11%-41.34%;1000包苯丙胺类混合型粉末,共净重8871.4克,其中氯胺酮含量为0.16%-0.19%,MDMA含量为2.55%-3.92%、甲基苯丙胺含量为0.15%-0.19%;4板硝甲西泮(尼美西泮片剂),净重5.39克。 2014年,徐太山单独贩卖毒品氯胺酮约20克;何云良、徐太山合伙贩卖毒品氯胺酮共计约220克、苯丙胺类混合型毒品粉末和水剂约50克,苯丙胺类混合型毒品水剂36瓶约400克,苯丙胺类混合型毒品粉末4包约35克;付宝年向他人贩卖毒品氯胺酮约2500克,混合型氯胺酮粉末和水剂约200克。 (2)裁判结果 本案由江西省抚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二审、最高人民法院复核,认定被告人关天华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被告人何云良犯贩卖、运输毒品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被告人付宝年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被告人徐太山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被告人超国高犯贩卖、运输毒品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 经最高人民法院核准,罪犯关天华已被执行死刑。 (3)典型意义 新型合成毒品持续泛滥,严重破坏社会正常秩序,由于新型合成毒品制作的简便性、功能的伪善性、潜伏的危害性等特性,降低了群众的警觉性、防御性,致使毒品扩散更快,危害面更广,也使得吸毒呈现低龄化,导致更多的次生犯罪,给人民群众人身财产安全带来了巨大危害。被告人关天华曾因犯故意伤害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出狱后,不思悔改,继续从事违法犯罪活动,具有累犯情节,社会危害性大,改造可能性低。人民法院根据关天华的犯罪的事实、性质和具体情节,依法对其判处死刑,体现了人民法院严厉打击新型合成毒品犯罪及对累犯犯罪分子的严惩。 2 唐松章等人贩卖、运输毒品案 ——被告人零口供,被判死刑,最后认罪伏法 (1)基本案情 2013年7月中旬的一天,被告人陈泽鑫在江西省湖口县君安酒店提供50克甲基苯丙胺给吴建兵,吴建兵当场以每克90元的价格贩卖给姚书保(已判刑)。2013年9月17日,被告人唐松章携带甲基苯丙胺,乘坐梁振忠的车牌号为粤SA523E的本田锋范小轿车,于当晚12时许从广东省东莞市长安镇出发,次日中午12时许到达江西省景德镇市,并入住景德镇市豪门大酒店6006房间,当日17时许,公安机关在景德镇市豪门大酒店将被告人唐松章、梁振忠抓获,并当场从该两人住宿的6006房间内的查获疑似毒品7袋。经鉴定,被查获的疑似毒品均检出甲基苯丙胺成分。其中,从茶几月饼盒内查获的1袋疑似毒品净重470克,甲基苯丙胺含量为62.02%;从茶几香烟盒内查获的3袋疑似毒品净重17.1300克,甲基苯丙胺含量为59.44%;从保险柜内查获的4大袋疑似毒品净重为3672克,甲基苯丙胺含量为62.92%。从保险柜内查获的2个小袋疑似毒品净重235克,甲基苯丙胺含量66.95%,当日下午陈泽鑫前来景德镇市豪门大酒店停车场找司机梁振忠时被公安机关抓获。 2013年9月17日凌晨,被告人王钦江为贩卖毒品,通过中国农业银行ATM机汇款9000元钱至陈泽鑫的账户上,以每克220元的价格向唐松章购买甲基苯丙胺40.9克,王钦江于当日下午19时许发短信给唐松章问询“钱我要不要打给你,”因唐松章被抓毒品未能交易完成,王钦江被公安机关抓获。 (2)裁判结果 本案由江西省景德镇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二审、最高人民法院复核,认定被告人唐松章犯贩卖、运输毒品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被告人陈泽鑫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五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三万元;被告人王钦江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 经最高人民法院核准,罪犯唐松章已被执行死刑。 (3)典型意义 毒品犯罪案件中,被告人为了逃避刑事制裁,往往“零口供”拒不认罪,此时判断被告人对涉案毒品是否明知,应当结合被告人实施毒品犯罪行为的过程、方式、毒品被查获时的情形等综合判断。本案的侦破过程中,公安机关充分运用了现代化的科技手段,对固定证据、还原犯罪过程起到了重要作用。罪犯唐松章被执行死刑前,对所犯罪行进行了忏悔,表示认罪伏法。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