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 陈石生制造毒品案 —— 明知他人租用房屋系用于制造毒品而向其出租的,以共犯论 (1)基本案情 2016年12月底,胡春文(另案起诉)与被告人陈石生商定,由胡春文租用陈石生老屋10天制造毒品,租金一万元。2017年1月7日深夜,胡春文将制毒设备及制毒材料运到陈石生老屋里,当晚付给陈石生一万元。2017年1月8日至2017年1月15日,胡春文为掩人耳目,采取晚上操作、白天离开的作业方式制毒。直至2017年1月16日凌晨,当胡春文等人将制造的成品冰毒及半成品冰毒带回福建省长汀县的途中时被警察抓获,同日陈石生被抓获。现场查扣制造的冰毒20860克,经赣州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检测,上述查扣的冰毒均含有甲基苯丙胺成分。 (2)裁判结果 本案由江西省石城县人民法院一审、赣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认定陈石生犯制造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并追缴违法所得人民币一万元。 (3)典型意义 毒品犯罪一直猖獗不止,随着打击毒品犯罪的力度不断加强,犯罪行为愈发隐蔽。本案案发地石城县地处偏远,很多乡镇更是山高路远,人烟稀少,这为制造毒品提供了地理优势。陈石生在明知他人租房系用于制造毒品仍将房子租出并收取远超于正常水平的租金,该行为不应单纯定性为房屋出租的民事行为,应认定为制造毒品罪的共犯。鉴于制造毒品是毒品的源头犯罪,危害极大,应予以严惩,这不仅包括实行行为也包括帮助行为的构成犯罪的情形。人民法院根据陈石生犯罪的事实、性质和具体情节,依法判处其有期徒刑,体现出对源头性毒品犯罪帮助行为的严惩政策。 7 任耀军非法持有毒品案 ——毒品含量极低不影响犯罪的认定 (1)基本案情 2016年11月份开始,任耀军先后租用信州区天津桥头28号2楼及信州区永隆广场9栋602室和702室三处房子,在上述房间中,任耀军用冰毒残渣、麻果水(吸食麻果后剩下含有甲基苯丙胺成分的水)及二甲基矾等为原料,制造了大量含有甲基苯丙胺成分的红色片剂、红色粉末、红色晶体、白色晶体、绿色粉末、白色颗粒等物品。2017年5月21日,任耀军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并在其身上及其租住地查获红色片剂11.68克、红色粉末1047.15克、白色晶体225.18克、红色晶体4.61克,绿色粉末55.85克,白色颗料67.18克,共计1411.65克,均检出甲基苯丙胺成分。 (2)裁判结果 本案由上饶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认定任耀军犯非法持有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宣判后,在法定期间内没有上诉、抗诉。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 (3)典型意义 本案被告人任耀军按照自己的方法制造毒品供自己吸食,虽然甲基苯丙胺成分含量极低,为0.07%-6.79%之间,但是数量大,共计1411.65克。被告人心存侥幸心理,辩解自己制造的毒品含量极低,是“假毒品”,行为不构成犯罪。但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只要司法鉴定检出含有甲基苯丙胺成分的均为毒品。毒品的数量以查证属实的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非法持有毒品的数量计算,不以纯度计算,所以本案被告人的行为已经触犯法律并构成犯罪。当然鉴于被告人所持毒品甲基苯丙胺含量极低,社会危害性较小,根据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法院最终决定酌情对其从轻处罚。 8 雷振斌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案 ——明知是毒品原植物而非法种植,构成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罪 (1)基本案情 2016年10月,被告人雷振斌认为用罂粟喂食家禽可以达到治病目的,遂将罂粟种子撒在位于武宁县船滩镇东岸村自家屋后山顶进行种植。2017年4月20日,武宁县公安局民警接群众举报,将雷振斌传唤到案,同时到雷振斌家屋后山顶将罂粟铲除。经清点,雷振斌种植的罂粟有1913株。经鉴定,该1913株罂粟均为罂粟科罂粟属植物罂粟。 (2)裁判结果 本案经江西省武宁县人民法院审理,认定雷振斌犯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宣判后,在法定期间内没有上诉、抗诉。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 (3)典型意义 我国毒品犯罪形势严峻,必须从源头上严格控制毒品。本案被告人雷振斌明知罂粟系毒品原植物而非法种植,虽然其种植的目的证实单纯为了喂食家畜,而非为了进一步制造毒品或者为制造毒品提供原材料,但并不影响其构成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罪的认定。本案涉及非法种植罂粟1913棵,远超过毒品原植物数量较大的标准(500棵),人民法院同时考虑雷振斌种植罂粟的主观目的,且有坦白情节、当庭认罪悔罪,最后决定对被告人酌情从轻处罚,体现了我国对刑事犯罪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