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偿还欠债,赵某将孕妇李女士租住的房屋另租给某投资公司使用,该投资公司员工强闯房屋,双方发生争执,后已怀孕两个月的李女士流产。李女士将房东赵某和作为新房客的某投资公司,及该公司负责人韩某告上法院,索赔各种损失共计18万余元。近日,房山法院一审判决投资公司赔偿李女士10495元。 强闯房屋致孕妇流产 2017年6月,李女士租赁了赵某位于北京市房山区长阳镇某小区房屋居住。由于赵某向北京市某投资公司借了13万元,经协商,赵某又将房屋出租给北京某投资公司使用。2017年8月6日上午,投资公司经理韩某去看房时发现有人居住,就带着赵某一起去现场。当日下午,投资公司的员工多次欲进入902号房屋,并因此与李女士发生争执。 8月7日,李女士去医院就诊,经诊断为先兆流产。8月8日,李女士再次去医院就诊,经诊断为完全性流产。 李女士将投资公司、该公司负责人韩某及赵某起诉至法院。李女士称,韩某等人强行闯入房屋并留宿。在争执过程中,韩某等人与她发生冲突,造成她两个月的胎儿流产。赵某作为房东未能保护租户的安全,因赵某的个人债务原因导致她人身受到损害。她已经44岁,属于高龄孕妇,怀孕本不易。如此流产将导致其不孕或者习惯性流产,故要求被告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营养费、交通费及精神抚慰金共计18万余元。 投资公司被判赔偿 对于李女士的诉讼请求,三被告均不同意赔偿,称当天虽然发生过争执,但是没有发生任何肢体冲突,李女士流产与他们没有关系。 在诉讼过程中,李女士申请就8月6日发生的争执与其流产之间是否存在因果关系进行鉴定。经鉴定李女士流产与8月6日发生的冲突事件(冲撞、推搡及过激行为)存在因果关系,建议参与度为20%-40%。 法院认为,投资公司的职员因902号房屋居住使用问题与李女士发生冲突,经鉴定李女士流产与该冲突有因果关系。投资公司的职员在该事件中的行为是代表公司的职务行为,所以投资公司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根据鉴定意见及投资公司的过错程度酌情确定投资公司承担30%的责任。赵某与投资公司的债权债务关系及赵某在现场的事实与李女士受伤之间不存在直接因果关系,对李女士要求赵某承担赔偿责任的请求不予支持。最终法院判决投资公司赔偿李女士各项费用共计10495元。 法官说法 在适用过错原则下,行为人承担侵权责任需同时满足以下条件:一是行为人实施了侵权行为;二是行为人实施行为时有过错;三是受害人的民事权益受到侵害;四是行为人的行为与受害人的损害之间有因果关系。因果关系是行为人的行为作为原因与受害人的损害作为后果之间的客观联系。 案件争议焦点是被告是否实施了侵权行为以及被告的行为与原告流产之间是否存在因果关系。 司法实践中,在分析侵权责任中的因果关系时,损害事实是存在的,需要确定损害事实与行为人的行为之间是否有联系。若损害事实与行为人的行为无关,即行为人的行为对损害发生并不起作用,则行为与损害间当然无因果关系;如果损害事实的发生与行为人的行为有关,即该行为对损害的发生起了作用,则该行为与损害事实之间就有因果关系,该行为的行为人就可能承担侵权责任。 根据查明的事实,被告对原告确实存在争执等过激行为。而且根据鉴定结论,被告的行为与原告流产之间确实存在因果联系。在很多情况下,损害的发生是由多种因素造成的,此时就存在侵权行为对损害结果发生的参与度问题。上述案件中,鉴定机构认为被告侵权行为对原告流产的参与度为20%至40%。法院综合鉴定机构出具的鉴定意见及被告的过错程度酌情确定被告承担30%的侵权责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