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中国之声《新闻纵横》报道:众所周知,被判刑的罪犯一般是被关在看守所或者监狱里,但在河南省三门峡灵宝市,有一名被判有期徒刑12年的罪犯,不仅曾脱离管制长达8个月,而且在脱离监管期间,造成1死1伤的严重后果。由于作出判决的灵宝市法院,没有对这名罪犯及时收监或者采取其他监管措施,导致脱管罪犯再犯新罪,灵宝市检察院以涉嫌玩忽职守罪,将时任灵宝市法院审判监督庭庭长张晓红批捕。 张晓红涉嫌玩忽职守罪于罪犯杨文鹏又犯新罪近一年后,被灵宝市检察院批捕。 近日,已被取保候审的张晓红向中国之声反映称,自己是这起渎职案件的“替罪羊”,她并不是那名罪犯的主管法官。并称,检察机关的办案程序严重违法。这起渎职案件有着怎样的来龙去脉?司法责任该如何追究? 强迫卖淫被判12年,罪犯“被放”持刀群殴致1死1伤 2015年3月12日,差两个月就满21岁的杨文鹏因强迫卖淫罪被灵宝市法院判处有期徒刑12年,主审法官为灵宝法院少年审判庭庭长张波瑞。但被判处刑罚后,杨文鹏一直处于自由状态。2015年11月30日,杨文鹏在灵宝市某酒吧附近参与一起群殴过程中,持刀致1死1伤。 时任灵宝法院审判监督庭庭长张晓红称,作出判决后,主审法官未将杨文鹏及时收监执行:“判决后,也没有采取任何监管措施。这个人确实是有病,应该是有尿毒症。在法院阶段是取保的,判决后再收监(这种情况)也是很多的”。 法院作出判决后,一般由主审法官办理刑罚执行的相关手续。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及相关刑罚执行程序的规定,对于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必须立即将罪犯交付执行。 2015年3月17日,灵宝法院对杨文鹏案宣判。当年4月1日,仍被放任自由的罪犯杨文鹏以患有尿毒症为由,申请暂予监外执行。张晓红说,此前这类案件由刑庭自己受理决定,但2014年12月底,根据河南省高院文件,刑庭收到暂予监外执行申请后,移交审监庭审查:“省高院出台了一个文件,要求这类案件可以由本院的审监庭来受理。我们院在2014年的12月底要求审监庭来受理这类案件”。 杨文鹏再犯新罪案发快一年后,2016年11月2日,主审法官张波瑞在接受灵宝市法院纪检组的调查时称,2015年4月2日少年庭的书记员将杨文鹏一案的全部材料移交审监庭张晓红庭长,此后,相关材料两次被审监庭退回。 申请暂予监外执行案件激增,刑庭被指滥用职权 张晓红称,退回是因为他们送来的相关材料,不符合省高院相关文件的受理条件。此外,她还认为,刑庭有滥用职权、谋私枉法之嫌。张晓红说:“我们这一二十年里总共也没有办过超过五个监外执行的案件,因为这种暂予监外执行办理是很罕见的。陆陆续续这几个月时间就一下弄了8名罪犯,包括杨文鹏案。这8个里面,有一多半是醉驾的罪犯。那我想醉驾的罪犯难道都有病吗? 这人都在外面,是很危险的”。 2015年7月,省高院减刑假释庭庭长张云龙到三门峡就此类案件调研。张晓红称,根据省高院张云龙庭长的要求,判实刑的罪犯必须先收监。 因超期、文书不全,审监庭拒接罪犯材料 张波瑞向法院纪检组称,2015年8月,少年庭将杨文鹏等3名罪犯向看守所交付执行,杨文鹏因患病太重看守所不收,但不出具任何手续。由于没有看守所的拒收证明,少年庭于2015年10月22日出具情况说明,又将包括杨文鹏案在内的2起案件移送审监庭,但庭长张晓红仍以没有看守所的拒收证明不收材料。张晓红对此解释称:“他们这3个案件都是没有强制措施文书,不符合条件我肯定不能收,我们这个要求有一个强制措施文书他没有”。 根据2014年8月12日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印发的《关于规范办理暂予监外执行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的通知,杨文鹏提出申请时已经超过了省高院规定要求的期限,而且少年庭审查后移送来的材料中没有强制措施法律文书。 “这几个条件都不符合。当时也没人来跟我协调这个事。他们庭长也没有来,院长也没有跟我协调说这个人确实是收不了,看咱们内部怎么解决一下”。 实际上,罪犯杨文鹏如果确有尿毒症,成功申请暂予监外执行的可能性很大,但由于看守所不出具拒收的证明,因此从形式要件上无法符合省高院的文件要求。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