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法制网济南12月4日电 今天是国家宪法日,当天上午,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召开新闻发布会,通报了近年来全省法院未成年人权益保护工作情况,并发布了典型案例。
被告人何朋自2014年5月以来,在其经营的托管中心(没有经营资质)多个房间,多次猥亵在该托管中心吃午饭、休息的小学生卢某(案发时未满12周岁)。2015年4月29日凌晨,在托管中心二楼7位女同学休息的宿舍内,又对初中女学生裴某某进行猥亵(案发时已满14周岁)。
法院认为,被告人何朋多次猥亵儿童,侵犯了儿童的身心健康,其行为已构成猥亵儿童罪;在公共场所当众强制猥亵已满十四岁的女中学生,其行为构成猥亵妇女罪,对被告人应数罪并罚。被告人何朋系对被害人卢某、裴某某负有特殊职责的人员,其多次猥亵不满十二周岁的儿童,依法应从重处罚。依照相关法律规定,以猥亵儿童罪、强制猥亵妇女罪,数罪并罚,判处有期徒刑九年。
“本案是一起发生在托管中心猥亵儿童、妇女的典型案件。被告人何朋在半年的时间里,采取用钱财引诱、哄骗、威胁等手段,对卢某多次实施猥亵,严重侵害了儿童的身心健康,故法院依法予以严惩。”省高院刑一庭庭长谢萍介绍。
谢萍说,本案的发生,除被告人的原因外,被害人年幼、自我保护意识薄弱,学校、家长安全教育缺失也是一个很重要的原因。本案警示学校和家长应加大对未成年人自我保护意识的教育力度,在受到侵害时要学会自救、积极寻求帮助。
“对故意杀人、故意伤害、性侵、猥亵等侵害未成年人生命权、健康权的严重刑事犯罪,坚决从严打击,该判处重刑的坚决判处重刑,对于犯罪情节特别恶劣、后果特别严重的,该判处死刑的坚决判处死刑。”省高院副院长傅国庆介绍,从全省法院情况看,近年来侵害未成年人犯罪的案件重刑率始终保持在31 %以上。通过发挥刑罚的威慑作用,有效提高了全社会尊重、保护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意识。
被告人王少存因同村少年臧某某(殁年10岁)喊其外号“二螃蟹”等琐事对臧某某心生怨恨,产生杀人恶念。2015年10月31日16时许,王少存以“大坑里有刺猬”为由将臧某某诱骗至村西的生活垃圾大坑内,用事先准备好的瓦刀、砖头砍击臧某某头部,致其重度颅脑损伤死亡。之后,王少存又放火焚烧臧某某的尸体,将残尸抛至大坑南边草丛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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