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不满同事平日的挤对,在某大学当保安的李某用买来的硫酸泼向对方,造成被害人重伤。记者从北京一中院获悉,近日法院以故意伤害罪,一审判处李某有期徒刑十三年。
李某今年28岁,河北张家口人,案发前在某大学担任保安。经法院审理查明,被告人李某因琐事对被害人刘某不满,于2016年3月29日13时许,在海淀区某大学校内保安宿舍中,持事先准备的含有硫酸成分液体泼向刘某头颈部及双上肢等部位,造成刘某五级伤残。
据李某供述称,他担任保安一个多月时,总觉得他的保安班长马某挤对他,话里话外总想让他主动辞职。为了让他“闭嘴”,他给了马某400元钱,但马某收钱后又让刘某(被害人)继续挤对他,并且话中带刺,还让他多干活,他一直忍着没吱声,直到2016年3月份,他实在忍不了了,决心报复刘某。
李某称,他在一个个体摊贩处买了壶硫酸备用。事发当天中午,他发现刘某在床上休息,就从床下箱子里拿出硫酸,拧开盖后向刘某头部位置一泼,硫酸泼在了刘某的脸上,就见刘某大叫着捂着脸,跳下床跑出去。而他将塑料壶扔了后,骑着自行车去了校园内一个树林中坐着,大概1个小时左右,学校的校警过来将其抓获,把他带到保卫处。
据医院出具的诊断证明证实:被害人头部、面部、颈部、胸部、双手,双上肢、左侧上下眼睑及双耳均被烧伤,全身总烧伤面积为20%。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李某以特别残忍的手段伤害他人身体,并致人重伤二级,五级伤残,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考虑本案因同事之间矛盾引发,李某到案后能如实供述其所犯基本犯罪事实,可对其从轻处罚。
据此,法院作出上述一审判决。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