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新网福州3月22日电 (施云娟 林缤 林孔亮)办张卡、跑个腿就轻松获利几千块,却不想等着自己的是五年九个月的有期徒刑和获利数额十余倍的罚款。
记者从福州市闽侯法院获悉,该院近日审理了一起掩饰、隐瞒犯罪所得案:男子许某在明知对方所得非法的情况下,仍以提供资金账户、取款等方式帮助上游犯罪分子转移犯罪所得人民币61万元,并从中获利人民币4200元。因其行为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五年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5万元。
据了解,2015年10月份,许某在郑州火车站附近办理手机卡套餐时认识了薛某,得知用自己的身份证办理银行卡并帮薛某取钱可以赚取好处费。许某在明知薛某让其帮忙提取的钱款系违法犯罪所得的情况下,仍用自己的身份证办理了6张银行卡,以及与这些银行卡绑定的1张手机卡,并将银行卡和手机号交给薛某。
之后,一男子通过电话联系与许某接头,并指使许某分别于2015年11月26日、11月27日、11月28日从卡号为622XXX070的中国农业银行账户中支取人民币61万元,许某从中获取好处费共计人民币4200元。
2015年11月27日,胡某报警称自己被电话诈骗。经查,骗子的账户在收到胡某汇款后立即通过POS机交易的方式将款项转移至许某的卡号为622XXX070的银行账户上。许某有重大作案嫌疑。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许某以牟利为目的,明知是犯罪所得收益,仍以提供资金账户、取款等方式帮助上游犯罪分子多次转移犯罪所得人民币61万元,其行为已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且属情节严重,判处有期徒刑五年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5万元。
法官提醒,明知他人银行卡内存款为犯罪所得,仍帮助其取款,是帮助上游犯罪分子转移赃款的行为。这种行为掩饰隐瞒了犯罪所得的性质和来源,妨害了司法机关的正常活动,应以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论处。(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