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央广网北京3月17日消息 据经济之声《央广财经评论》报道,在刚刚过去的315消费者权益日,运动品牌耐克公司被曝出所销售的气垫鞋实际并不存在气垫,耐克“气垫门”事件引发消费者热议。
针对此事,耐克今天上午10点33分在官方微博发布了公告表示,相关型号的运动鞋之所以没有气垫,是因为宣传资料使用错误。问题发生之后,耐克立即主动联系消费者并提供解决方案。
令人玩味的是,耐克在这份公告中写道,“对于购买了该产品并受上述原因影响而对产品有不满意的消费者,我们将在回收货品的同时一次性全额退款并提供人民币4500元”。
不少网友认为这篇声明带着傲慢的气息,声明中的“提供”二字,引发了更多人不满和指责的声音。
网友“粉红欧巴就是我”在耐克的公告下面留言:“提供人民币4500元”,看样子是三倍赔偿了,但事实上这句话的意思是:我们不是虚假宣传,我们只是用错了资料,这钱不是法律规定的赔偿金,而是我们良心发现给的补偿金。这些用词表明耐克根本就没承认自己是虚假宣传违法了!还想继续糊弄中国消费者?
而“篮球实战指南”、“万海天”、“芒果偶吧”等微博用户则在回复中专门给“提供”打上了引号,点明耐克并没有明说这是赔偿。
“井圆格向世界”则做了全面的分析,认为此声明打了两个马虎眼:1、失误和错误。堂堂耐克专业做鞋,会用错宣传资料吗?错误是一种态度,失误是一种借口。2、提供和赔偿。赔偿是一种负责,是对错误的一种担当,提供则是一种福利,甚至是一种施舍!你犯了错,先不认,逼急了,发点钱,像个大善人施粥。
还有一些网友表示,之前一直是耐克的粉丝,现在出现这样的质量问题,对耐克感到非常失望。
北京汇佳律师事务所主任律师邱宝昌对此进行了分析与解读。
邱宝昌:“耐克不能对抗法律,不能对消费者持这种傲慢的态度,应该诚信的对待消费者。因为耐克在官网上发布的信息是虚假的,这违反了法律的规定。《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规定,经营者应当向消费者提供有关商品或者服务的真实信息,不得作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广告法》的第28条对虚假广告也有明确的规定。所以你发布的信息就是一种虚假的,不诚信的信息。《民通意见》第68条规定:“一方当事人故意告知对方虚假情况,或者故意隐瞒真实情况,诱使对方当事人作出错误意思表示的,可以认定为期诈行为。”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55条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三倍。
消费者在一开始协商解决时,它是只退不赔。315晚会以后,耐克也没有按照法律的规定进行赔偿,后来在媒体以及相关监管部门的督促下,它现在提出了一种解决方案,但这种解决方案很难令人信服。
大品牌更应该有大担当,应该对消费者更加诚信。大的品牌如果能够赢得消费者的信任,就能赢得消费市场。如果你对我们的消费者傲慢、苛责、拖延,不管你的品牌有多大,你最终都有可能会失去这个市场。因为消费者会用脚投票,而不是用货币来选择你。所以不管企业的市场份额有多大,技术有多么领先,你一定要永远记住,只有赢得消费者的信任,你才能立于不败之地。和消费者玩心眼,和消费者玩文字游戏最终损害的不仅仅是消费者的利益,自身的发展也会受到影响。” |